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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mments on: 2009年春季媒觀講堂—文化行動主義總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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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提供講堂最新消息、課程講義、內容摘要...等相關資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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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pr@fubon.com</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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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pr@fubon.com</dc:creator>
		<pubDate>Thu, 14 May 2009 12:23: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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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敬啟者：
    我是個年紀已經大了的老人，糊裡糊塗的不知怎搞的，自己的養老金變成了什麼雷曼連動債，不知道該怎麼辦？到處求救無門？每回同他們交涉，我都很害怕！而且覺得自己好像個白癡似的，真不想活了。只是最近銀行通知我說要以10%的價格買回，事實上卻是又要騙我以10%的價格與他們和解，要我簽個什麼和解書和買賣申請單，說會給我錢，讓我不能再講話，也不用問別人，事情就這樣結了，越想越不甘，我就不信台灣沒有人可以為我主持公道，不弄個明白，我死不瞑目，以下是我的瞭解：
    
2008/10/13 中國時報 A4版焦點新聞指出蔡明忠早在2007年初已知雷曼兄弟有問題，卻仍然在2008年銷售活力早餐給一般投資大眾,實有隱匿資訊之嫌，富邦銀行對此檔連動債，應付賠償的責任。

我在台北富邦買活力早餐連動債ISIN：XS0342097317理專沒有給我原文產品說明書！這樣符合銀行規定嗎？總行客服說未強制規定分行應交付原文說明書給客戶，分行也未告知有十天審閱期的權力，並且宣稱保本來推銷，我才買的。

今天用贖回騙我來和解，還要我同時簽買賣申請單，這根本就是預謀詐騙！銀行現是債權登記名義人了，現在又加個買賣文件，客戶日後根本求償無門：和解又賣了，銀行拿到雷曼的錢不告訴你！不給你！你又奈牠何？現在雷曼就有40億元在台北富邦銀行，我們又能怎樣？

雷曼在台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相關企業，目前有40億元資金被凍結在台北富邦銀行，另有對高鐵的融資債權100億元，另在台北縣新店市有土地、建物等不動產，合計250億元，希望金管會增訂特別法，拿這些錢來賠償一般投資人。

渣打投資人所購買的PEMGroup連動債不符合渣打的標準程序，渣打決定將投資人所買的投資商品扣除配息與贖回金額後的差額，全數買回。渣打正在等台灣主管機關的同意，決定細節之後將盡快通知投資人，並將設立專線接受投資人申請。繼渣打、安泰銀行之後，台中商銀董事會已經決議，先行買回保盛豐（PEM）集團的連動債商品，總金額7061萬美元，日後再向發行機構求償；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長雷仲達也證實，高雄銀行在4月23日的董事會決議，對於所有向高雄銀行購買連動債的投資戶給予至少15%的理賠金；另各銀行內部已自訂補償原則，屬投資雷曼連動債者，若因閉鎖期、遭更換發行機構或沒被告知跌破下檔保護等狀況，銀行將補償損失金額的1~2成：我朋友有收到安泰銀行的通知，給予二成額外的補償。反觀台北富邦要騙我用10%來和解，但是在事後雷曼清償時還要扣除此金額，而且附帶保密條款，還用買賣遮掩銀行缺失，實天理不容。

由於連動債有銷售對象與金額的限制，因此銀行形式上以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名義持有，而非以客戶名義持有，因此本就應由銀行向雷曼求償再轉予客戶，同時也間接證明，銀行將連動債售予相對不恰當或沒有足夠風險承擔能力的對象的可能性，否則若客戶全都適格，為何不以客戶名義登記為持有人，所以主管機關應該要求銀行針對其客戶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上銷售對象與金額限制的規定提供資料接受調查。

銀行公會提醒，信託行為在法律上有一年「除斥期」，超過後就無法再起訴。以雷曼兄弟去年9月中聲請破產為例，連動債投資人今年9月後就不能再提出法律訴訟。另外應負責的董事及主管和銀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有兩年的時效。

瑞士信貸集團表示，已支付1億瑞郎（8,670萬美元）給2,000名客戶，補償他們因雷曼兄弟公司倒閉的投資損失。新加坡收到5381件相關投訴案件，一月時，5127件已經有結果，其中1282人（約25％）將可獲得全額賠償，有1692人（約33％）可以拿到部分賠償，只有254件未完成調解。有88% 受害者獲得補償，其中銀行部分佔75%，有34%受害者獲得100%補償，25%受害者獲得50%以上補償， 16%受害者獲得50%以下補償。這是真的嗎？臺灣呢？

過去金管會早已發布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規定，台灣的銀行業除了不可以在台灣銷售的雷曼連動債券賣予自然人外，同時也不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依其精神，若發行機購原始文件有不得在台灣銷售的字眼，應該也不能用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來規避，至於意旨或有解釋為在於該等商品之銷售及募集應符合各國證券法令之規定，並非限制銀行不得接受我國人民委託而為投資，但卻也是強調商品對非機構投資人是不適合的，若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這種不恰當方式來操作，縱符法令規定，發行機構認有不妥且不願負責，才特別提出說明的。這從連動債於歐美僅售予機構投資人的實務來看，便知雷曼亦意指連動債商品售予非機構投資人，一般是不妥的，當然也不能用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來規避，欺瞞大眾。

另外，連動債若推銷於有價證券發行成功確定前，該投資須以發行成功為前提，亦為發行成功與否的共同決定因素，此時銀行便涉及違反證交法關於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規定，主管機關與司法檢調單位應主動調查，以維政府公權力。

以上，請各位主持公道

一群急待救援的市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敬啟者：<br />
    我是個年紀已經大了的老人，糊裡糊塗的不知怎搞的，自己的養老金變成了什麼雷曼連動債，不知道該怎麼辦？到處求救無門？每回同他們交涉，我都很害怕！而且覺得自己好像個白癡似的，真不想活了。只是最近銀行通知我說要以10%的價格買回，事實上卻是又要騙我以10%的價格與他們和解，要我簽個什麼和解書和買賣申請單，說會給我錢，讓我不能再講話，也不用問別人，事情就這樣結了，越想越不甘，我就不信台灣沒有人可以為我主持公道，不弄個明白，我死不瞑目，以下是我的瞭解：</p>
<p>2008/10/13 中國時報 A4版焦點新聞指出蔡明忠早在2007年初已知雷曼兄弟有問題，卻仍然在2008年銷售活力早餐給一般投資大眾,實有隱匿資訊之嫌，富邦銀行對此檔連動債，應付賠償的責任。</p>
<p>我在台北富邦買活力早餐連動債ISIN：XS0342097317理專沒有給我原文產品說明書！這樣符合銀行規定嗎？總行客服說未強制規定分行應交付原文說明書給客戶，分行也未告知有十天審閱期的權力，並且宣稱保本來推銷，我才買的。</p>
<p>今天用贖回騙我來和解，還要我同時簽買賣申請單，這根本就是預謀詐騙！銀行現是債權登記名義人了，現在又加個買賣文件，客戶日後根本求償無門：和解又賣了，銀行拿到雷曼的錢不告訴你！不給你！你又奈牠何？現在雷曼就有40億元在台北富邦銀行，我們又能怎樣？</p>
<p>雷曼在台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相關企業，目前有40億元資金被凍結在台北富邦銀行，另有對高鐵的融資債權100億元，另在台北縣新店市有土地、建物等不動產，合計250億元，希望金管會增訂特別法，拿這些錢來賠償一般投資人。</p>
<p>渣打投資人所購買的PEMGroup連動債不符合渣打的標準程序，渣打決定將投資人所買的投資商品扣除配息與贖回金額後的差額，全數買回。渣打正在等台灣主管機關的同意，決定細節之後將盡快通知投資人，並將設立專線接受投資人申請。繼渣打、安泰銀行之後，台中商銀董事會已經決議，先行買回保盛豐（PEM）集團的連動債商品，總金額7061萬美元，日後再向發行機構求償；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長雷仲達也證實，高雄銀行在4月23日的董事會決議，對於所有向高雄銀行購買連動債的投資戶給予至少15%的理賠金；另各銀行內部已自訂補償原則，屬投資雷曼連動債者，若因閉鎖期、遭更換發行機構或沒被告知跌破下檔保護等狀況，銀行將補償損失金額的1~2成：我朋友有收到安泰銀行的通知，給予二成額外的補償。反觀台北富邦要騙我用10%來和解，但是在事後雷曼清償時還要扣除此金額，而且附帶保密條款，還用買賣遮掩銀行缺失，實天理不容。</p>
<p>由於連動債有銷售對象與金額的限制，因此銀行形式上以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名義持有，而非以客戶名義持有，因此本就應由銀行向雷曼求償再轉予客戶，同時也間接證明，銀行將連動債售予相對不恰當或沒有足夠風險承擔能力的對象的可能性，否則若客戶全都適格，為何不以客戶名義登記為持有人，所以主管機關應該要求銀行針對其客戶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上銷售對象與金額限制的規定提供資料接受調查。</p>
<p>銀行公會提醒，信託行為在法律上有一年「除斥期」，超過後就無法再起訴。以雷曼兄弟去年9月中聲請破產為例，連動債投資人今年9月後就不能再提出法律訴訟。另外應負責的董事及主管和銀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有兩年的時效。</p>
<p>瑞士信貸集團表示，已支付1億瑞郎（8,670萬美元）給2,000名客戶，補償他們因雷曼兄弟公司倒閉的投資損失。新加坡收到5381件相關投訴案件，一月時，5127件已經有結果，其中1282人（約25％）將可獲得全額賠償，有1692人（約33％）可以拿到部分賠償，只有254件未完成調解。有88% 受害者獲得補償，其中銀行部分佔75%，有34%受害者獲得100%補償，25%受害者獲得50%以上補償， 16%受害者獲得50%以下補償。這是真的嗎？臺灣呢？</p>
<p>過去金管會早已發布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規定，台灣的銀行業除了不可以在台灣銷售的雷曼連動債券賣予自然人外，同時也不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依其精神，若發行機購原始文件有不得在台灣銷售的字眼，應該也不能用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來規避，至於意旨或有解釋為在於該等商品之銷售及募集應符合各國證券法令之規定，並非限制銀行不得接受我國人民委託而為投資，但卻也是強調商品對非機構投資人是不適合的，若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這種不恰當方式來操作，縱符法令規定，發行機構認有不妥且不願負責，才特別提出說明的。這從連動債於歐美僅售予機構投資人的實務來看，便知雷曼亦意指連動債商品售予非機構投資人，一般是不妥的，當然也不能用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來規避，欺瞞大眾。</p>
<p>另外，連動債若推銷於有價證券發行成功確定前，該投資須以發行成功為前提，亦為發行成功與否的共同決定因素，此時銀行便涉及違反證交法關於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規定，主管機關與司法檢調單位應主動調查，以維政府公權力。</p>
<p>以上，請各位主持公道</p>
<p>一群急待救援的市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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