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媒體壟斷法的關鍵時刻(張錦華、鄭秀玲、陳曉宜、黃國昌)

原文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20/35029227

反媒體壟斷法的關鍵時刻(張錦華、鄭秀玲、陳曉宜、黃國昌)
從旺中購併案審結到壹傳媒案破局,從901反媒體壟斷萬人遊行到朝野政黨承諾推動立法,公民社會展現了維護台灣民主多元的決心和力量,藍綠政治人物也回應民意,各自提出了反壟斷法草案。然而,立法院果能在這個會期完成立法嗎?這是考驗朝野是否失信於民的關鍵時刻!
 
反壟斷並非反商
首須釐清的是:反媒體壟斷,不是反匯流、不是反購併,更非反商反中。歐美亞先進自由民主國家的經驗,正是數位匯流發展與反媒體壟斷管制可以並行不悖的最佳明證,也揭示如何透過「抓大放小」的「不對稱管制」(即政府只管制具市場主導影響力的業者)設計合理明確的管制紅線;配合我國國情及既有管制現況,進一步融入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強化公眾監督的理念,我們當可制訂一部兼容理想與現實的反壟斷法。以下是我們主張的3點基本原則: 
一、「大型」有線電視系統在媒體市場的壟斷支配力,影響頻道利益及各台言論的前例已「有目共睹」;NCC也在大富案及中嘉案建立其不得經營新聞財經頻道的管制前例。對於系統商購併其他具言論影響力媒體的紅線標準,宜設定為20%全國收視戶。現有民進黨版管制稍嚴,建議放鬆;NCC版管制繁複,建議簡化。衡諸現況,只有大富及中嘉過此標準,未影響其他業者。 
 
以市佔率為基準
二、針對在言論市場具重大影響支配力的全國性日報、電視新聞台、全國性廣播電台及無線電視台進行反壟斷管制,目前尚無將體育、綜藝等文創頻道列入的必要。對於此等具影響力的媒體,若在任何單一閱聽市場超過1/3市佔率者,均不應再許可進行水平或跨媒體購併。1/3的管制紅線,代表特定市場應維持最少3至4個媒體存在,以達到「保護言論多元」的目標。這個管制並不涉及獨立申設新媒體或媒體本身的成長。
三、為達成清晰明確及合理可行的目標,現今應以「市佔率」作為基準,亦即針對在言論市場具影響支配力之媒體,於個別特定媒體閱聽市場的佔有率。例如,全國性日報市場之評估標準即以閱讀市佔率為主,發行量為輔。24小時新聞頻道得以目前新聞頻道市場為母體,計算其收視佔有率,無須計入其他頻道。確立原則後,亦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具體計算方法。
以上原則,清楚凸顯反媒體壟斷法與數位匯流發展實無衝突。而為了實現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之目標,法案中應納入獨立編審、編輯室公約之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公益訴訟、紅線以下的審議標準等事項,也宜入法,俾發展公平健全的媒體生態。 
 
應強化公眾監督
最後,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產業調查並公布資料,在公開透明的產業環境下,強化公眾參與監督。
我們相信,這些訴求可以創造一部讓台灣民主多元、政府及產業三贏的法案。過去一年,公民社會已凝聚反對媒體壟斷的高度共識,朝野政黨也作出立法承諾。在此關鍵時刻,我們鄭重呼籲:信守承諾、完成立法!特別是馬英九總統作為執政領袖,更應承擔最重責任。若再任由雜音干擾推諉立法,豈非自毀承諾、誤國誤民?屆時恐將迫使公民再度吹響抗爭的號角。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