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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院通過公共電視98年度預算附帶決議之聲明2009/01/15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共同聲明

立法院於1月13日通過決議,自九十八年度起,公視委辦原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宏觀電視台相關預算須附上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各經原民會、客委會、僑委會等行政部門同意始能動支。此程序違反「無線電視公股處理條例」與立法精神,無異開啟主管機關干預相關節目之大門,將對原、客、宏的獨立性造成傷害,媒體改造學社等團體反對此項決議。

我們認為,立法院不應透過附帶決議干擾公共媒體獨立自主之運作,並強調唯有修訂公共電視法,將原、客、宏三台明確定位為公廣集團成員,才能解決此一爭議。另,依公視基金會聲明稿,公視董事長鄭同僚提出「自98年度起,相關經費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請客委會(原民會、僑委會)循預算程序同意始能動支」作為相對主張,雖然相對於立法院版本對原客宏三頻道傷害較低,但我們同樣無法贊同,因為如此並不能落實「依法辦理、專業獨立」之精神,也無法保證維持原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宏觀電視台的獨立性。

我們認為公共電視以及原、客、宏三台預算在立法院受到關注、屢生爭議,其根本原因在於公共電視監督問責體系不明,以及原、客、宏三台法律位階與獨立保障不足所致。因此,我們主張,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應該朝向健全公廣集團制度著手,儘速修訂公共電視(廣電)法。 修法方向包括:

一、將原、客、宏三台在保留其特殊廣電服務之自主性的前提下,明確定位為公廣集團成員。相關主管機關以捐贈方式,統一提撥足額預算給予公廣集團,不能以審查預算干預節目製作與特定內容。但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年度的廣電服務政策與目標建議,由特殊服務頻道適當採行,以及派任代表參與諮議委員會等方式,使其完整發揮公共服務功能。

二、公廣集團應強化內部治理的合理性、兼顧各頻道的特殊性與分工性,以及外部的合理監督。其中特殊服務頻道的服務對象的監督和參與,不能等同於一般公民的監督和參與,甚至更應該強化。因此,具有實質權力的諮議委員會,以及由特定群體為多數代表所組成的觀眾委員會,其組成方式、權力和運作方式,均應正式修入公共廣電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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