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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服務頻道要公共化!

文/林麗雲(台大新聞所副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 2009年元旦,自由廣場公民團體發起「搶救公視˙監督國會大遊行」。隊伍中,原民台、客家台工作者也拿著標語,希望族群頻道也能獨立於政治控制。宏觀台的台長林樂群也高舉著「(政治)黑手禁入!」[1]。 同一時間,客家台工作者更發起「客台要公共化」的連署。工作者要求客家台應在公廣集團之中。他們呼籲:「政府應盡速修改公視法,將客家電視納入公廣集團,以解決客家電視台妾身未明的身份」。客家電視台員工九成以上挺公共化(總數為101人; 93人簽名)。[2] 在此,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族群頻道還會有「妾身不明」的問題?政治人物不是常說要「尊重族群權益」嗎? 馬總統大選時的客家政策明白列出三大原則: 「一、行政措施有其侷限性,必須透過立法途徑,建立制度性規範,確保客家事務的合法性地位,以增強推動效果。 二、一切以客家人總體利益為優先,所有的資源分配與運用皆超越黨派立場,純以客家福祉與發展為考量。 三、客家事務不能滿足於儀式性、展演性短程效益的追求,而必須致力於基礎性、根本性長效工程的建設」[3](劃線部份為作者所加) 在原住民政策上,馬總統也說到要「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尊重原住民文化之自主發展」。 政治人物允諾要尊重各族群的文化,要尋求立法途徑,要超越黨派,要致力於基礎建設。而族群頻道正是族群發聲的管道,文化傳承的所在,厚植傳播資源的園地。那麼,為什麼各台(原、客、宏觀)工作者卻還必須走上街頭?還要尋體制外的途徑,還要用自力救濟的方法來爭取自身的定位呢? 追本溯源,公廣與特殊服務頻道所浮現出的爭議,只是冰山之一角。底層下的問題是:長期以來,國家失靈,未提出完整的傳播政策,包括在廣電體制中,應如何規範脫序的商業電視?公廣的治理模式為何?族群傳播的定位為何? 在缺乏整體傳播政策的思維下,政府官僚只能根循「政令宣傳」的慣習,便宜行事。在公廣議題上,立法委員與新聞局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公視當作「政令宣傳」的工具[4]。2000到2004年間政府成立宏觀、客家台、原民台時,便以「政令宣傳」思維,由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未考量長期培養製作人才,只以標案的方式委託私人電台辦理。影響所及,特殊服務頻道先天不良:由行政機關控制(預算與內容),地位不明,居無定所,更遑論累積族群傳播的資源,包括製作人才與影視內容等。 2006年1月通過的《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本來是要化解上述困境;奈何在缺乏國家整體傳播政策的情況下,治絲益棼。該條例主要用意是,要讓特殊服務頻道與公廣集團結合,擺脫行政機關的主導與介入(包含管控、經費撥付、標案運作等)。但是,因為政府未有通盤的政策。以致於,該條例與相關的法令多有衝突,引發爭議。 例如,《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但2007年12月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又給予行政機關干預原民台的權力。根據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該基金會之業務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第二項:「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而《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只是行政法的地位。以致於,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民台以及公廣集團之間,關係不明,定位不清,紛爭不斷。 由此可知,在傳播政策上,國家的失靈,埋下特殊服務頻道的危機。也就是說,因為國家缺乏整體傳播政策的思維與架構,用政令宣傳的思維來想像公共廣電,只以短線操作的方式來回應社會要求,未從根本著手,因此引發爭議。 正本清源,政府應提出長期、整體的傳播政策。目前我國私人電視已然脫序,結構扭曲;公共廣電部門又太小,很難發揮作用。政府應建立廣電秩序,包括規範商業媒體,建立公廣的規模與架構,以及釐清特殊服務頻道的定位等。在未來的傳播架構中,特殊服務頻道應有公共服務性質,並有特定的使命,如促進社群內與社群間的溝通,培育族群傳播人才,以及累積族群的文化資產等。在規劃上則應考量特殊群體處境與需求、相關傳播生態條件、人員資源配套,以及階段性規劃等。 在公廣法的修正案中,特殊服務頻道應納入在公共廣電的治理架構中。正如同公共廣電,特殊服務頻道也應獨立於主管機關,享有穩定的財源,對公眾負責。但它們又有特定的使命,需要特殊設計。主要的修法原則如下。 一, 定位上,應明定為公廣集團之特殊服務頻道。在公共集團的治理架構下,它們應與公廣各台,發揮綜效,協力實踐公共服務的理念。各台應服務特定社群與族群間的傳播需求,促進社群自主發聲以及社群間相互理解,累積傳播的資源(包括製作人力以及文化資產)。 如依據其他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與韓國)公共廣電制度的經驗,宏觀台應在公廣的架構下,服務本國海外僑胞,協助我國與國際社區進行交流,培養國際傳播人才,並協助將我國影音產品行銷海外等。 二, 法律架構上,應成立「族群服務頻道」專章,將族群服務宗旨、諮議委員會(應具族群、地域與階層之代表性)等設置,以及與公廣集團之關係,納入法律,以供依循。 三, 在經費上,同時不再以標案進行,預算由公廣集團之主管機關統一每年編列,並不得低於開播之標準。例如原住民與客家台分別為四億元,宏觀台為二億元。 四, 在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上,相關行政機關應有參與之管道,以表達政策觀點。例如可於諮議委員會中包含一名主管機關代表(原住民族可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代表」)。 [1] 參考http://picasaweb.google.com.tw/lihyunlin/100#5287761950135940434 [2] 「客台要公共化」的四項訴求:一、政府應盡速修改公視法,將客家電視納入公廣集團,以解決客家電視台妾身未明的身分。二、為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於客家基本法中,應明訂將客家電視台,納入公廣集團,政府不得干預客家電視頻道的專業自主性,及營運政策等。三、以政府捐贈公共電視經費模式,明定客家電視年度預算合理金額,由政府固定捐助公視基金會,並明文規定公視基金會專款專用於客家電視頻道的營運上。四、引用公視法精神,讓客家電視比照公視的評鑑監督機制,讓全民共同監督客家電視的經營及品質。網站: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08121903210500 [3]馬英九與蕭萬長(2008)。《馬英九、蕭萬長客家政策》。網站:http://www.ma19.net/。 [4] 2008年12月立法委員林益世要求新聞局得審查公視預算。2009年3月間在立法委員的提議下,新聞局長蘇俊賓也允諾要與公視溝通,強化政令宣導。劉尚昀(2009年3月12日)。〈蘇俊賓:將與公視溝通 強化政令政策宣傳〉。《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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