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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媒體改造學社認為此次民進黨立委於日前質疑TVBS電視台有「中資」介入,以及其後所引發的一連串爭議,已經模糊了問題焦點和政媒分際,新聞局的發言和處理尤有不當。我們呼籲新聞局處理相關問題應特別謹慎,不宜選擇性發言和行政,以免造成打壓媒體的實際效果。立法委員亦不應針對特定媒體進行計畫性施壓和指控,以政治力干預媒體運作。此外,社會各界應對於政論節目的表現、媒體所有權的外資比例問題,以及整體傳播環境與政策的改革,在與現實政治爭議區隔的前提下,進行公開且全面的討論和規劃。

我們的看法歸納成以下幾點,分別說明:

一、媒體所有權問題應該與政治鬥爭切割開來。部分民進黨立委以TVBS具有「中資」為理由,就指稱TVBS是跟中共裡應外合,意圖顛覆台灣,顯然是政治鬥爭的語言和推理。立法委員可以對媒體內容不表贊同或質疑,但是以「扣帽子」的方式作為論說邏輯,不但無法釐清事實,更是以政治力直接干預媒體運作。

二、包括我國在內,各國均有媒體所有權之外資比例限制,其主要是多重的考量(特別是文化和經濟方面的保障),而不是專門用來防範政治目的。再者,相關法律屬於媒體產業結構管制,並不直接等同或直接聯繫上媒體的內容表現問題。

三、新聞局已於日前公布包括TVBS在內的電視台,通過衛星電視審議委員審核換照程序,不應改口以觀察期限未到為由保留。即使該台申報資料確實有誤,亦應經一定程序調查和判斷,並尊重審議委員會之功能,新聞局不宜逕行決議和處分。在此一政治爭議之敏感時機,新聞局之行政處理,更應謹慎。此外,新聞局長姚文智在相關發言中,一再提到處罰方式「包括撤照」,雖屬法律規定文字,但在未進行實際調查之前,相關發言等於對媒體產生實質威嚇,極為不當;新聞局應立即停止類似發言。

四、媒體政論節目之製作,應以公益為出發點,自行力求查證充分、發言合理,此項原則不因政治鬥爭或收視率高低為由而有豁免。惟媒體內容之表現亦與大環境息息相關。長期以來,國、民兩黨前後執政對於「資訊公開法」等相關立法均未能積極推動,官方掩飾與操縱資訊成性,間接促進了媒體新聞與時事節目的臆測和爆料風潮。此外,商業媒體市場競爭激烈,收視率掛帥邏輯帶動媒體內容的非理性成分,也需要一併改善。

五、廣電媒體市場環境,包括此次引起爭議的外資比例問題,以及媒體營運和所有權資料的陽光法案(德國等地已有類似法律),都應該進行全面的探討和推動。尤其是NCC組織法已於日前三讀通過,我們呼籲,NCC相關「作用法」的立法,以及NCC對於整體廣電媒體環境的政策藍圖規劃,應該是國會、政府以及社會各界需要立即關注和努力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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