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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NCC於本月3日審核通過趙少康配偶之飛碟股份轉賣他人、因此形同放行趙少康入主中廣一事,媒體改造學社之聲明

針對NCC於本月3日審核通過趙少康配偶之飛碟股份轉賣他人、因此形同放行趙少康入主中廣一事,媒體改造學社之聲明:

本案在NCC冗長之審核期間,雖經石世豪、林東泰兩位委員多次提出協同及不同意見,但最終仍然獲得通過。本社認為NCC對此案之審核程序存在諸多瑕疵,審核結果更凸顯目前防止媒體壟斷之規範明顯不足,因此呼籲修訂通傳法等相關法規使之更為周詳合理。

1.NCC處理本案程序有諸多不盡合理之處

1.1.主動給予業者寬限期,未即時處理:去年底趙少康未履行承諾,NCC即應廢止當年六月份的原許可處分。依趙少康原先承諾,在3-6月內履行降低梁蕾之飛碟股份至10%以下,也就是最遲期限為去年12月26日。但拖到今年2月,NCC不僅沒有廢止原處分,反而給予再寬限至3月20日,並拖延至4月3日確認梁蕾已降低持股,才在清明連假之前宣布審核通過。NCC少見地主動給予長達三個半月的「寬限期」,難免為外界所非議,這一點林東泰委員與石世豪委員在不同與部分不同意見書當中也有所質疑。

1.2.資金來源僅靠業者口頭承諾,放棄主動實質調查:對於趙少康以小資本額公司大量貸款,買下大資本額之中廣絕大多數股權,外界質疑其資金來源、以及與原經營者國民黨之間的關係未清楚劃分之嫌疑等,此點石世豪委員也曾在協同及不同意見書當中指出。NCC並未針對此點對外清楚說明其主動調查之結果,只以趙少康單方面承諾「保證非中資港資外資」了事,無法取信於眾。同樣地,NCC通過許可梁蕾轉讓股份給三位自然人,卻未進一步說明買受人的背景資料與資金來源等,存在著同樣的問題。

1.3.寶島網和音樂網的頻率應責令中廣立刻繳回,而非被動地等改指配他人後再繳回。

2.現行法令及NCC規劃之通傳法草案,對媒體壟斷問題並未有適當之規範: 當前廣電法令對於跨媒體所有權壟斷雖有規範,但不盡完善,難免給予有心人可趁之機。面對中廣案所呈現出來的廣播實質壟斷問題,必須在未來的通傳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中進行妥善之管理。

2.1. 通傳法草案中有關廣電媒體之市場主導者的不對稱管制,僅限於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本社主張應將此相關規定之精神擴大涵蓋無線廣播電視。

2.2.通傳法草案中限制跨媒體所有權的股權分散規定,對於相關人士的規範仍不盡完善,本社主張擴大對相關人的涵蓋範圍。

2.3.基於言論自由之維護,通傳法草案對於市場主導者行為與義務之要求仍大有加強空間。本社建議對於廣電媒體市場主導者的行為,包括資訊公開、新聞室自主權、一般公民之近用權等,必須賦予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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