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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應立即停止政府置入式行銷聯合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媒體改造學社、傳播學生鬥陣 聯合聲明稿

馬英九總統於今(97)年4月18日對於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傳播學生鬥陣等四個團體發起的「反對置入式行銷連署」簽名表示認同,並承諾「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置入式行銷;不得從事含有政治目的的政令宣導」。但令人遺憾的是,於此同時,澎湖縣政府卻在新修正的「澎湖縣政府補(捐)助地方報作業規範」中,要求受補助之地方報業,必須配合縣府進行政令宣導。

此項補助辦法無異是變相置入式行銷,透過補助與地方報紙交換新聞版面,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對此表達嚴正抗議,強調馬英九總統應信守承諾,立即要求澎湖縣政府修正此一辦法。

「澎湖縣政府補(捐)助地方報作業規範」中的補助案補助方式及標準第二項指出:

「受補(捐)助地方報每日至少刊登配合本府政令宣導消息五則以上,每則至少佔二十九公分乘八公分版面,且每週至少刊登頭版三次以上、刊登二、三版七次以上。」

此項辦法不僅扭曲地方報業之精神,並戕害新聞自由,應予以譴責。 我們除了表達抗議,並且呼籲:

一、澎湖縣地方報紙應基於捍衛新聞自由立場,拒絕澎湖縣政府無理要求。

二、澎湖縣政府應立即修正此項補助辦法,停止戕害新聞自由,維護報業獨立自主。

三、馬英九總統應信守政府不作置入式行銷之承諾,立即發函全國各級政府停止類似新聞交換、置入式行銷之補助原則。

四、我們認為,基於平衡傳播資源差距、報業多樣化立場,政府有義務協助報業多樣化發展,行政院應從文化預算撥付一定金額,立法責成專業人士及公民團體代表,設立「報業多樣化基金」,鼓勵地方報轉型為公共報紙,並在不干預內容及營運的前提下,協助報業朝向多樣性發展。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媒體改造學社、傳播學生鬥陣

澎湖縣政府補(捐)助地方報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513001511號函頒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61300101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71300058號函修正第1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1點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對本府各項施政的認知,提高新聞傳播之成效,並結合社會各界資源,同時凝聚旅外鄉親之向心力及認同感,進而有助於本縣爭取中央之補助,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行政室「公務預算卅一般行政卅新聞宣導卅獎補助費卅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卅對企業捐助」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三、本規範所指地方報為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報社(公司),且營運正常,每日按時出刊,刊載內容均為本縣有關之地方訊息,且每日至少5個(半版)版面以上。

四、請求補助案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五、補助案之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本府行政室為妥善運用資源或推展政令宣導需要,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力、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等條件,擇定補助對象辦理。

(二)受補(捐)助地方報每日至少刊登配合本府政令宣導消息五則以上,每則至少佔二十九公分乘八公分版面,且每週至少刊登頭版三次以上、刊登二、三版七次以上。

(三)受補(捐)助地方報同時依據本府所訂年度旅台鄉親政令宣導實施計畫,以寄送自家出版報紙方式予各旅台澎湖同鄉會理、監事及辦公處所。

六、受補(捐)助地方報對本府撥付之補(捐)助款項,應設明細帳戶處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七、受補(捐)助地方報對補(捐)助款應切實運用,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其他不當情事,本府得扣除該部份之補(捐)助經費(頭版:每則二千二百元、二版:每則五百元、三版:每則五百元;寄送報紙:每日每份九元)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捐)助地方報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八、領受本府公款補(捐)助之地方報,應每月初檢送成果報告(即上月統計表,內容包含:配合刊登之日期、則數、標題、版別、收支明細等)、郵資證明、掣據至本府,俾憑撥款。如領受公款之補助為經常或臨時性支出之全部者,則另檢附原始憑證。

九、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十、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十一、本府行政室應加強督導受補(捐)助地方報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另將補助款辦理情形依規填報「澎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送本府主計室彙整。

十二、本規範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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