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媒體壟斷法,才是媒體產業發展的助力

文/李子瑋(本會辦公室主任)

本週三(31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一案,做出「不予同意」的裁決。仔細檢視本案,NCC的確有通盤考量各種因素而做出裁決,這些因素包含產業發展、市場公平競爭、新聞專業自主、言論多元、經營能力與效率、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開放投資架構易產生黨政軍投資違法情事等。不可忽視的是,此案雖是以「個案」審查方式進行,但是在「綜合過往審查案例的基準下」所做出的裁決,因此,裁決結果實屬合理判斷,但為何仍引起各界爭議?筆者認為其關鍵原因在於,在法規層面,針對媒體併購案,台灣社會仍缺乏一致的判斷基準,換言之,我們還缺少一套完整的「多元反媒體壟斷法」。

媒觀做為長期關心媒體併購案的公民團體,從先前三中案,到2012年發起901反媒體壟斷運動,直到現在的台數科併購案,我們認為從2012年的反媒體壟斷運動之後,台灣公民社會就一直有反媒體壟斷法必須儘速完成的社會共識;換言之,公民社會期望可據此建立一個保障多元發展、健全產業結構的優質環境,進而促進媒體發展,閱聽人權益才可獲得保障。

然而,亦有另外一種聲音認為,在言論多元的前提下,反對媒體併購,不但會阻礙媒體規模經濟的發展,更無助振興媒體產業,因此主張併購案的審查基準應該放寬,並考量到新媒體環境與網路平台發展的邏輯,採取低規管標準。從此觀點出發,該論者反對當初反媒體壟斷草案的主張,因為在數位匯流時代下,閱聽人的使用平台更加多元,傳體媒體也逐漸消逝,過於擔憂言論市場會被壟斷,是不切實際的想像。

以上是針對建立反媒體壟斷法的支持和反對理由,各有其道理,但筆者認為兩者並不互相衝突,換言之,「建立反媒體壟斷法」與「保障媒體發展促進言論多元」應是相輔相成的充要條件。因為《多元反壟法》立法只是手段,其目的在於維護多元言論市場,以保障消費者的閱聽權利,可據此建立一套基準,且不因媒體屬性不同而有所變化。舉例而言,包含媒體規模的判斷基準、在何種規模下不得經營新聞台、必須製播保障弱勢族群與在地節目、保障編輯室獨立自主運作、保障媒體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落實媒體自律等諸多原則,而這些原則亟需端賴產、官、學與公民社會的討論。

筆者當然認同傳統廣電媒體與數位平台特性不同,但檢視台灣的媒體環境後,發現廣電媒體的問題並不在於規管過多,而在於法規不健全;而網路媒體與其他數位平台的特性當然與廣電媒體不同,確實要採取低度規管的態度,但低規管不等同不去管理,而是要有最低限度的制度與規則,讓經濟體系自然運作,同時達到社會正義以突顯出媒體擁有社會責任的面相。但若用此概念來看台灣的媒體市場,在未來可能面對更多的併購案來看,目前根本沒有一套明確的遊戲規則與制度,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又何來健全的市場與管理機制呢?更遑論有論者更認為因為平台的多元與多樣並不會有媒體壟斷的問題發生,這樣的論點也是輕忽「大者越大,弱者被鯨吞」的資本市場可能性與對言論自由市場可能的危害。因此,前段所述的紅線判斷基準,理應是不因媒體特性不同而採取不一樣的標準,正因如此,這也是反媒體壟斷法必須儘速提出的最大理由:建立最低的紅線與基準。

也因為,當此紅線與基準建立之後,才能鼓勵媒體市場的自由競爭。同時,在此基準下的自由競爭,不但能有助於媒體規模經濟的擴大,才能保障媒體類型與產權結構的多元運作,更有助於充實內容的多元。因此,在促進媒體的多元性發展的前提下,《多元反壟法》的制定並非是阻礙媒體規模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反而是藉由《多元反壟法》的制定才能夠拉起那道紅線,從而保障媒體在自由市場競爭的健全發展與產製內容的多元性,因此,如果要重新思考反媒體壟斷運動之後社會各界所提出的反媒體法案的想像的話,我們不如將此法案想像與定名為《多元維護暨反媒體壟斷法》,其原因在於「多元維護」是目的,「反媒體壟斷」是最低紅線,兩此相輔相成才能健全媒體產業環境。只是,在此之前通傳會必須履行承諾,在6月公布《多元反壟法》以利該法之社會討論與審查。

(本文亦刊載於風傳媒:台灣媒觀》制定反媒體壟斷法,才是媒體產業發展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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