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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下載」朝野版本「NCC組織法」

朝野為NCC打了半天,相信許多人一定搞不清NCC到底是什麼,藍綠雙方的主張又有什麼不同,但一定也有不少人想知道NCC的具體內容 ,沒想到與媒體發展關係密切的NCC,卻在媒體與政客忽略下,至今仍舊是個「大謎團」。這不僅是政黨失職,也是媒體失職。

這裡整理了各黨的「NCC組織法」,希望大家能因此多一點了解,也可以知道藍綠雙方在搞什麼把戲。不過,要說明的是,資料有限,能放上來的也只有電子檔;另外,隨著局勢的變化,各黨的NCC版本或有修正。例如,檔案中行政院版本的第四條,委員產生方式仍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不過,這是九月初的版本,目前已有所修正,因此,較新的內容可參看新聞局說帖的內文或者把捲軸往下拉也可以看得到。雖然如此,根據報載,民進黨打算參考「公民媒改聯盟」的意見修正,換句話說,第四條的內容可能還會變動。如果各位朋友也新的版本,也很歡迎提供。

此外,在文末,也把公民媒改聯盟、媒改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的意見放上來,大家可以對照參考。期待下頭的這些資訊,能給各位朋友理解、討論、判斷的參考。

[url=http://janfu.myvnc.com/benla/policy/1.doc]1.通訊傳播基本法[/url]
[url=http://janfu.myvnc.com/benla/policy/2.doc]2.國親版NCC組織法[/url]
[url=http://janfu.myvnc.com/benla/policy/3.doc]3.行政院版NCC組織法[/url]
[url=http://janfu.myvnc.com/benla/policy/4.doc]4.新聞局說帖[/url]

另外,[url=http://ncc-debate.blogspot.com/][size=large][color=990000]這裡[/color][/size][/url]有朋友蒐集了NCC的相關報導與評論,大家也可以參考。

10月9日,公民團體也針對NCC舉辦了一場公聽會,邀請朝野委員參加,[url=https://www.mediawatch.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3][size=large][color=990000]這裡[/color][/size][/url]可以聽得到。

9月9日, 媒觀、媒改社也辦了一場「我們需要什麼樣的NCC座談會」,[url=https://www.mediawatch.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5][size=large][color=990000]這裡[/color][/size][/url]可以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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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退一步,相忍為國:公民媒改聯盟對NCC爭議條文的主張

10月11日立法院將針對爭議多時的「NCC組織法」進行表決,「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公民媒改聯盟」)」呼籲朝野政黨放棄私心,莫讓NCC成為政治惡鬥的犧牲品。

「公民媒改聯盟」強調,NCC的立法與建構關係我國傳播媒體生態發展甚鉅,不應在政黨對決、惡鬥的架構下完成,朝野政黨應回歸基本面,停止惡性對抗思維,廣納公民團體意見,重新思考並調整對立性主張。同時為解決朝野信任不足,擴大公民參與通訊傳播政策制訂,「公民媒改聯盟」主張「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成及程序必須符合公民參與精神。

「公民媒改聯盟」認為NCC組織法的部分關鍵條文,尚值得社會各界作更充分的討論與辯論,NCC除必須是去政治化、去商業化的專責機構外,其組成亦須符合公民參與、性別比例平衡,兼顧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力、制衡的原則,同時,NCC的組成過程,必須設立由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代表組成之「提名審查委員會」,並透過公開公聽程序,以公民社會的力量居間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實踐公民參與媒體之精神。

因此,為打破朝野對立僵局,並廣納民間社會意見,「公民媒改聯盟」強烈建議朝野政黨審慎思考修改現有版本,各退一步、相忍為國,將公民團體意見作為建構NCC組織的重要參考。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對「NCC組織法」關鍵條文的主張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依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經濟、公益團體、消費者代表等領域,由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八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九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

提名審查委員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學者、專家與公民團體代表組成,審查必須以公開公聽程序為之。提名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由行政院長任命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二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依第二項程序補提名新任委員,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附件

行政院版本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中三人至四人之任期為三年。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得不再補提人選。

中國國民黨版本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時,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

本會委員應自本法施行起三十日內,由各政黨(團)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本會應於立法院完成委員同意任命後三日內正式成立。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二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於七日內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推薦,經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親民黨版本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時,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

本會委員應自本法施行起三十日內,由各政黨(團)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本會應於立法院完成委員同意任命後三日內正式成立。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二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於七日內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推薦,經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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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什麼樣的NCC

——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聯合主張2005/09/09

儘速通過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立法,建立一個獨立專業的跨媒體管制機構,已是朝野共識。我們同意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但是對於目前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的NCC組織法草案內容,無論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的主張,都有不能同意之處。

我們認為,朝野雙方的主張,未能賦予NCC適當的角色和功能、委員產生與組成方式充滿政治考量,而且缺乏公民參與空間。因此,我們針對這幾項重大缺點,提出我們的主張,懇切希望朝野立委能夠予以採納考量,使NCC能夠真正成為改善台灣媒體生態的正面力量,也避免NCC成為新的媒體管制災難:

一、NCC的權責與管制目標:作為電信、廣電、網路匯流的管制機構,NCC在管制通訊傳播基磐面向上,應該以維持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原則,避免政治及產業力量之不當操控;在通訊傳播內容面向上,應該以維護公共利益、尊重多元文化為原則,並導入公民參與之機制。

二、NCC委員之提名與組成:為達成通訊傳播管制目標,NCC委員須由公開程序產生,並具備有效負起管制責任的專業性和代表性,以及免於政治及商業力量操控的獨立性。因此,我們建議委員辦法如下:

--? NCC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提名時應公開徵詢社會意見,立法院則應以聽證程序審查委員資格,並以委員專業為考量,而非以政黨角力為考量。

--? NCC 委員應具備專業、代表與獨立性。委員積極資格方面,除了應該
? ?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外,並需兼顧性別之代表性,並保留一席予消費者代表。

--? 委員消極資格方面,委員會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之比例應提高為不得超過總額之四分之一(朝野雙方均主張二分之一)。我們並贊同在野黨版本所主張,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訂定旋轉門條款之限制(請參見以下附錄)。

三、設立公民參與管道:NCC在處理特定業務(特別是有關內容規範與更換執照等業務),必須設立由公民團體代表組成之公民諮詢委員會,向NCC提出諮詢和審查意見,NCC並應予以尊重和考量。此外,公民諮詢委員會並以適當方式參與NCC有關公民及消費者意見申訴與處理事宜。該公民諮詢委員會由消費者、媒體監督、人權、性別、弱勢族群、社區等等公民團體代表組成。

四、NCC執掌商業通訊傳播媒體之管制,仍須尊重公共媒體獨立自主全民公有之原則和精神,不涉及公共廣電媒體成立事宜。但NCC仍可就成立後之公共廣電集團,與所有民營、政府廣電事業之間的競合,制訂公平之行為規範,如:贊助募款與廣告託播業務之準則。

附錄參考條文: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六條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考量性別之代表性,並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委員會保留一席予消費者代表。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四分之一。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七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亦不得支領相關營利事業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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