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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們的言論自由與責任

文/羅世宏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媒體改造學社成員、媒觀董事) 報老闆有權,企業廣告主有錢,有權有錢講話大聲,令人好生羨慕。 最近一連兩天,報老闆連續在自家報紙原本開放的民意論壇上大談自己對稅改的看法(〈減稅才能救經濟 (黎智英)〉,2008年08月26日;〈理想的偽善(黎智英)〉,2008年08月27日),用心誠懇,但難免簡化事實,立場也可能有偏頗之處,而且明顯是呼應了這陣子一連數天密集播出,實際上由國內工商團體出資、但卻掛名為國外某基金會託播的電視廣告。兩者基調同樣是反稅改,反對「富人加稅,窮人減稅」的稅制改革。當然,報老闆不是不能發表自己的意見,工商團體也有用廣告或其他方式表達意見的自由權利。然而,報老闆和工商團體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而且應有雅量接受公開檢驗。報老闆若能在利用自己的媒體時有所節制,應當不致於連續兩天針對重大公共政策議題表達個人立場強烈的言論,畢竟稅改議題還需要社會共識的醞釀,不應未經充分討論之前即用自家報紙予以扼殺,更不該對主張稅改人士有所詆毀。說到底,報紙的民意論壇版面不是報老闆的個人部落格! 其次,工商團體這次花大錢製播電視廣告,卻用國外某基金會掛名,顯得有點偷偷摸摸,不僅有誤導觀眾之嫌,也反而容易讓觀眾心生反感。 對於上述情況,雖然媒體主管機關NCC管不到報老闆,但報老闆應該自律,方不致減損蘋果日報好不容易逐漸在公眾心目建立起來的公正形象,畢竟這是一家標榜以讀者為尊的報紙,而不是為報老闆個人服務的報紙。 至於工商團體出資製播的反稅改廣告,真正可議之處不在廣告內容本身,因為說這已違反廣電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之「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實屬太過牽強;但廣告內容本身沒問題,不表示廣告主不須為廣告內容負責。這次工商團體製播的反稅改廣告,明顯有逃避為廣告內容負責的操作,以及不願真正坦然接受公眾對廣告主的檢驗。因此,NCC有責任在公眾提出陳情或申訴之後展開調查,並且立即要求電視台和廣告主改正,否則將造成不良示範,造成更多更大的誤導效應。 買廣告,反稅改,是神聖不可剝奪的言論自由;報老闆和工商企業廣告主當然也擁有不少於一般人的言論自由。但是,報老闆和企業廣告主同時也應負起言論責任。未來請報老闆多寫個人部落格,少寫民意論壇,以免有公器私用,和讀者搶投書版面的嫌疑;同樣地,如果認為自己的主張有理,企業廣告主大可公開站出來為廣告背書,而不應繼續用其他團體的名義誤導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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