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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廣電基金

◎ 賴祥蔚、莊伯仲 立法院今年七月三讀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之後,在行政院新聞局的堅持之下,成立已經二十三年的廣電基金即將於九月三十日清算解散。對於此一發展,筆者每與實務、社運及學術界人士談及此事,眾人莫不感到可惜與遺憾。法源遭到立法院廢止,當然已經無法挽回,但是廣電基金是否真如一些論者所言,由於功能已被公視取代、加上法源消失,因此必然走上清算解散的下場,則頗有可以商榷的餘地。 廣電基金的設立,係依據一九八三年總統明令公布的「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而於一九八五年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設立並完成登記,成為一公益性法人組織。由於當時台灣的廣電產業才剛起步,廣電基金即是以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為成立宗旨。 一九九八年公共電視獨立建台,對外播送之後,廣電基金將重心轉為廣電人才培育與獎勵、補助廣電設施、改善偏遠地區收視狀況、保存廣電資料、以及推動廣電事業數位化發展等。近年來媒體公共事務領域日受重視,廣電基金也與時俱進,關注媒體改革、媒體自律、媒體素養等重要議題,一方面推薦優良節目,另方面也大力批判「新聞台灌票」等惡質新聞作風。 更何況,當前我國電視產業即將走向全面數位化,應該如何推廣以促進產業發展,以及台灣在面對境外競爭時,如何維持媒體與文化自主性,甚至積極走向國際市場,凡此種種,都可以仰仗廣電基金來集思廣益。 就此而論,廣電基金未來在人才培訓、影音典藏、產業研究以及政策智庫等方面,都可以扮演重要角色,難以輕易取代。 再就法理來看,廣電基金法源廢止之後,從此不能再從廣播與電視產業提撥其盈餘,但卻未必必然清算解散。首先,其法源本無退場機制之設計,自然有其用意。其次,廣電基金捐助章程第十五條明訂:「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修正或廢止時,主管機關得予改組或解散之。」此一章程早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可,行之有年,向無疑義。綜合前述可知,立法原意本來就預留了法源廢止之後,廣電基金仍可自主運作的空間。 不容諱言,當初廣電基金引發爭議,在於執行者染上高度政治色彩,這當然有所不宜,但是予以矯正即可,不必因噎廢食。如今當事人既已離職,更當就事論事,賦予廣電基金應有的功能與面貌,如此才是台灣之福。 法源廢止之後的廣電基金,因需自籌財源,將更有NGO組織的色彩,對我國廣電事業發展必有深遠貢獻;相反的,硬要解散廣電基金,不僅實無必要,更將讓實務、社運與學術等各界人士對相關決策感嘆再三,甚至大舉聯袂請命,果真走到這一步,必將使馬政府決策不夠周延的案例又添一樁。 (作者賴祥蔚/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研究所副教授、莊伯仲/文化大學新聞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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