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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媒體改革不能跳票記者會-媒改社與媒觀之共同聲明稿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關於黨政軍退出無線電視暨無線電視公共化問題之主張

一、建立公共電視集團: 著眼於台灣電視環境中,商業電視及其運作邏輯主宰市場,造成媒體亂象,公共服務電視相對邊緣,無法發揮平衡和促進良性競爭作用,我國確實有必要仿照世界各國潮流,加強公共電視投資,跨大公共媒體規模。因此,台視、華視兩台均公共化本應為最高目標,但如就整體國家預算分配考量,以及無線電視改革的階段性進程思考,可有條件接受一公一民處理。亦即華視百分之百公共化,台視私有化。

二、華視百分百公共化: 華視相對於台視適合公共化,主要是因為官股所佔比例較多(約75%),且華視體質(包括人員素質、設備器材等)較優,以往的節目製作方向也有較多著墨於教育文化。但公共化必須以百分之百為之,除75%捐贈公式基金會外,25%之民股必須同時買回。理由有三:

1. 避免公股與民股在組織目標上之差異所產生的內耗。

2. 公視基金會受公視法管理,華視因未能百分之百公共化,卻需受廣電法管理,同一基金會必須同時接受不同定位之法律,任務和宗旨勢必互相衝突。

3. 華視完全公共化才能在體制上與現有公視進行適當整合,發揮資源共用與分工之綜效。

此外,因公共化為國家政策之命令轉變,因此針對華視之員工權益保障,應優於行政院版本所訂之以勞基法為標準,本社認為立法應可參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予以現職員工從優、適當的保障。但部分立委主張華視員工無條件五年之工作權保障,則又不盡合理。首先,如此硬性規定,對未來公共電視體系之發展將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對於組織變革的另一方----現有公視員工之權益,亦應獲得保障。過度保障華視員工,對公視員工可能造成不公平對待。 最後,由於近年來政府所派任之華視經營團隊,在政治立場與內部管理上,都有不適任之爭議事件發生,因此媒改社主張,華視公共化過程中,撤換官派董事的同時,也應撤換總經理。有關華視總經理江霞企圖將董事身分由政府法人轉為自然人法人之傳聞,我們表達強烈的反對,同時主張華視高層立即停止任何重大公司決議,進行看守工作,維持華視內部穩定運作。

媒改社也呼籲,

三、台視頻譜、影音資產公共化: 台視應在兩項基本條件下私有化:

1. 台視立台初期(民國六十五年廣電法通過前)為獨占特許之電視公司,這段時間台視所製播之節目影帶,應視同國家文化資產,台視不得將相關資產出售,而必須以一定方法捐贈國家,由國家出資進行數位化典藏工作,並供民眾及非營利機構進行非營利使用。

2. 台視私有化過程中,股權移轉不應包含頻率移轉 (頻率為公共資產,我國尚未開放買賣獲得之行為),新事業仍應依現有或未來之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重新申請頻率,而非概括移轉獲得。

四、經費預算政府有能力解決: 華視台視一公一民的政策規劃,現階段所需經費,並不如部分外界人士所擔心那麼高。根據相關單位預估,購回華視民股大約需要15億元,處理華視員工清算年資約13億元。行政院於幾個月前提出的挹注公視兩年92億特別預算,證明政府有能力對公共媒體進合理投資。其中列於經常門30之餘億元預算,尚且可以作為華視公共化後,公共集團所需之其他建設和轉型費用。兩年92億特別預算有衝短期業績之嫌,絕非長久之計,待《公股處理條例》通過之後,整體規劃相關預算,建立公共電視集團體制,才是正途。此外,應配合修改《公共電視法》,讓華視取得播出廣告法源,讓廣告作為一定比例之下的公共電視集團收益,減輕政府預算負擔,並增進公共電視集團的競爭力。

五、信託方式絕對不可行: 政府與立法院應排除萬難,使公股處理條例如期完成立法。據報導政府另有規劃於該條例未能如期通過的狀況下,改採信託方式處理華視、台視公股,本社強烈反對。理由如下:

1. 採信託方式原所有者仍可以繼續控制公司,且可隨時終止信託關係,在實質意義上,完全無法落實黨政軍退出之政策承諾;

2. 過去幾年內國民黨處理其黨產問題,曾多次提出信託方式,民進黨總是給予強烈批評,如今卻自己想要採用信託處理,缺乏誠信;

3. 依照信託法相關規定,信託亦需要作業時間,並無法在形式上解決26日的期限問題。我們要求,執政黨仍應以促成如期完成公股處理條例為要,並立即提出華視公共化轉型之具體執行方案與時間表。如若再有任何拖延或替代方案之提出,本社都將認為等同於執政黨意欲變相控制媒體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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