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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改造學社與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聯合聲明稿2006/5/11

譴責無能政府, 為台灣電影留一條活路! 根據消息顯示,美國近日聯合其他五個WTO會員國(分別是,香港、日本、新加坡、墨西哥和台灣),準備提出議案,要求各會員國凍結對於視聽產品(包括電影、電視節目以及音樂錄製品)的所有保護措施,不得更動所有可能用來保障本地視聽產業的相關政策。而其他有關外資投資視聽產業的義務或限制(例如徵稅、工作者國籍與居住地規定,以及國內工作者比例保障等),也必須通通撤銷。這項提案不但與至少二十七個WTO會員國所實施的文化例外保護政策衝突,使得各國視聽市場門戶洞開,讓已經取得高度優勢的美國視聽產品,更能長驅直入,無所忌憚。再者,對於各國文化的自主發展,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倡議的文化多樣性目標,也將產生嚴重威脅。

而最讓我們驚訝且憂心的是,視聽市場長期為美國產品所佔據,本身視聽產業孱弱不堪的台灣,政府不但不思保護扶植本地產業和保護本地視聽創作者,反而加入這項荒謬提案的行列,甘為美國利益之馬前卒,簡直是匪夷所思,甚至有喪權辱國之嫌!

台灣國家機器在電影政策方面的懦弱和退讓,已經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從1986年起,政府就在美國壓力下,終止了實施32年的電影進口配額制度。影片放映的拷貝數限制,也逐年放寬,從1990年的8個到1999年的58個,如今已完全撤銷。2001年加入WTO前夕,行政院和立法院搭檔,自動廢除電影法第十一條有關設定國片映演比例之規定,以及第四十條對外片徵收國片輔導金之規定。 當時引起外界一片批評聲浪,於是行政院和立法院在2004年另訂第三十九條之二亡羊補牢(請參考附件)。

該條文指出,在「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時,可以採取包括「成立國片院線,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等「維護我國電影事業之存續及發展之措施」。如今,外貿官員讓台灣加入美國提案行列,不但是就此斷了台灣電影僅存的生路,更有違法之虞! 我們在此向政府提出要求:

一、政府應立即退出提案六國聯盟行列,並公開反對該項提案,尋求與主張適當保護本地視聽產業的其他會員國合作。

二、政府應立即全盤檢討本次以及歷來外貿談判的決策過程,就犧牲本國文化視聽產業權益的嚴重缺失,改進並追究必要責任。

三、政府應立即提出具體可行的視聽產業振興方案與時間表,兌現相關政策承諾,並供社會檢視與監督。 我們也將繼續聯合所有關心台灣視聽產業的各界人士,對行政院和立法院施壓,讓振興台灣視聽產業的願景,早日實現。

《電影法》第三十九條之二 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文化事業之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救助措施:

1.設置電影事業輔導金。

2.成立國片院線,予以輔導,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

3.研訂發展電影工業之相關措施。

4.協助電影事業建置金融輔導制度。

5.其他為維護我國電影事業之存續及發展之措施。 前項損害及有損害之虞之調查、認定及救助措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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