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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基金會聲明稿 2006/04/12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前日(4月11日)公佈之廣電事業執照換發原則,所謂廣電事業執照之換發,將與平時行為管制分流,我們認為,此項原則再邏輯上顯有矛盾,也無法有效、適當管理國內廣電環境,NCC應謹慎採行,聽取更多外界意見,並提出更具說服力和通盤考量的政策。 我們認為:

一、NCC認為廣電事業平日之表現,應從行為管制依法執行,如有重大違規情事,在尊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前提下,不排除依法撤銷執照。但是卻又強調執照換發與平時行為管制分流,那麼一方面換照程序將流於形式,毫無實質意義;另一方面,可能採取的撤銷執照處分,如果不是依照平常的行為表現紀錄(因為二者分流),那麼其可能理由的依據是什麼?

二、NCC雖強調換照程序必要時可引進公民監督團體之意見,但是公民監督團體的意見,與換照程序、行為處分之間的聯繫機制為何,並未有任何說明。如果適當公民監督機制未能建立,那麼所謂從嚴行為管制,依據為何?又,如果此機制建立需要一定的規則制定時間,那麼NCC是否應以此為第一要務,具爭議性之個案宜延後暫緩處理;待公民參與機制建立之後,再做通盤公平處理。

三、根據媒體事業的特性,衛星頻道之稀有性與總量管制之需求,並不能完全尤其技術性質來決定,而是必須同時考量特定時空下之廣電市場特質。台灣之衛星頻道市場,因有線電視系統事業與頻道事業垂直整合狀況嚴重,且有線電視平台壟斷電視市場之現況,而缺乏類如美、英等國之具有一定效能的市場競爭與淘汰效能,完全採取寬鬆處理,等於是優惠既有業者,並進而阻礙有效率的廣電市場進、退場過程。我國是否適用這樣的寬鬆原則,NCC宜再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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