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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媒體環境需要公民參與、業者自律與有效的國家管制--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對衛廣法修正之主張

一個社會的民主化過程中,媒體應該擔負公共責任、提升民主品質。然而,台灣自1993年電波開放以來,國家管制權能弱化,缺乏妥善規劃建構媒體環境之能力;媒體百花齊放下漸受市場俘虜,不只失去監督政府的功能,枉顧公共責任與侵害人權的現象頻生;公民社會對政治民主化、媒介民主化有所期許,表達意見與介入政策的管道卻仍受限。衡諸媒體的民主角色與當前現實條件,媒改團體主張,健全媒體環境應該透過公民參與、業者自律與有效的國家管制,並透過法律導引資源的提供,改善媒體產製環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二屆委員在施政信念中提出,其政策工具與手段使用,「在創造良好功能運作市場(well-functioning markets)的可能性」的同時,「對市場偏倚性的校正,相當程度加入社會文化價值的判準」。基於上述信念所擬定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指向矯正市場失靈、轉向社會價值的修法方向,我們給予肯定。例如草案在結構管制中,明確化進退場機制,透過執照核發及換發釐清業者責任,以及促進數位電視頻道之公平授權秩序;在內容管制中,對置入式行銷進行規範,嚴禁新聞及兒少節目不當的廣告置入,捍衛閱聽人權益;在管制過程中,將公民諮詢委員會制度化,提供公民參與空間。 然而,草案中對於新聞業者的約束、對於廣告分級的要求,輕率以內容管制為之,引發侵害言論自由與行政裁量過大之疑慮,造成國家管制與業者自由之間的對立,確實是政策手段偏差之處。偏差的理由導因於管制者只著重消極限制,缺乏以積極手段導引產業良性發展;管制手段偏重單方國家行為,忽略透過國家、業者與公民社會三方力量導引結構的自律與他律。 針對以上兩點缺失,我們認為,在通訊傳播管理上,主管機關應該通過法規,以國家之力,導引結構的自律、他律及資源的提供。進一步言,政策手段的選擇如下: 一、 以結構管制為主:台灣廣電媒體生態惡化,肇因於市場惡性競爭,同時缺乏健全的進退場機制,導致業者競相壓低成本、分食有限廣告收入,黨派化與小報化等惡習積重難返。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透過有效的結構管制,導正市場秩序與業者行為。詳言之,主管機關應藉由執照之核發及換發,要求業者善盡資訊公開、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節目品質、嚴格執行自律、服務閱聽人權益等要件,讓符合資格的業者進入市場,表現不良的業者退出市場。 二、 內容管制應以共管 (co-regulation) 為原則,而非行政機關獨力為之。我們主張,台灣現階段的共管架構,應包含國家、業者與公民社會三方共同為之。以新聞頻道的真實查證與公平報導而言,法律應責成新聞業者成立集體自律組織,訂定自律公約,若業者有違反自律公約之虞,由公民參與機制進行審核與判斷,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裁罰與換照的依據。共管的制度設計,可導引業者集體自律,避免不當行政裁量,同時強化公民參與。 三、 增加公民參與空間,以使傳播管制服膺公民需求。在媒體公共問責層面,應責成媒介經營之資訊公開,接受公民監督;在媒介經營過程中,公民對於媒介內容有合法諮詢之地位。傳播政策制定及執行過程中,亦應有公民參與空間,包括:傳播管制相關資訊要公開透明、重大政策應召開公聽會聽取民意、更積極的做法是公民代表參與傳播內容、執照核發及消費者權益相關事項之諮詢委員會及審查委員會。 四、 無論是結構管制,內容共管或公民近用,都需要充足資源的挹注。我們建議,政府應該導引業者將營運之所得依照各衛星頻道業者的規模大小,量能提撥,自助助人。具體做法是,徵收業者部份營業額作為影視基金,基金作為改善本地影視製作產業環境,改善生產條件、提供公民近用管道,以及提高共管效能之用,從而為健全並發展台灣的媒體產業,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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