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反壟斷有礙數位發展(管中祥)

原文出處: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7/article/242

【周五專欄】管中祥:誰說反壟斷有礙數位發展

 

爭議多時的「旺中案」與「壹傳媒交易案」幾經波折,高潮迭起,3月28日晚間,香港壹傳媒集團正式宣告交易破局。除了旺中集團大罵馬政府「有法無天」,消失好一陣子的黎智英也感性地表示不賣紙媒,要落地生根。

雖然「壹傳媒交易案」的破局,讓部分擔心媒體壟斷的朋友鬆了一口氣,但也有人批評這陣子反壟斷運動不僅破壞此一交易,還有礙數位匯流,對媒體產業發展相當不利。但事實真是如此?

許多人都搞錯了,反媒體壟斷運動並不反對數位匯流,也不認為市場就要破碎化不需整合,相反的,反壟斷所擔憂的是,市場優勢者或壟斷者若缺乏適當的規範,不但有礙媒體產業健全發展,還會依恃其優勢力量影響市場言論的多元性。

怎麼說呢?也許,我們可以先回顧一下去年上萬人上街的901反媒體壟斷遊行的主張,當時主辦位提出了「要新聞專業」、「要旺中道歉」、「要NCC監督」、 「反媒體壟斷」等四大訴求。

「要新聞專業」是主張新聞媒體都應制定編輯部公約、設立自律機制,維護新聞工作者專業自主;「要旺中道歉」是要求旺中集團為一連串公器私用、惡意抹黑等嚴重違反新聞專業倫理行為向社會道歉,並且希望蔡衍明放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

前兩項主要是針對包括旺中集團在內的新聞媒體,長期以來對新聞專業與自主的漠視所作的回應,而後兩個訴求則是要求NCC建立一套公平與透明的媒體制度,健全媒體產業、防止言論集中。

「要NCC監督」除了認為NCC需監督媒體履行申設執照及換照之承諾事項,更強調NCC應定期調查並公布媒體經營者之股東產權比例與產權轉移等產權資料。而第四項「反媒體壟斷」則是此次遊行的主要重點,包括下列四項主張:

1.NCC應立即制定跨媒體壟斷法。

2.NCC應建立媒體集中度指標,維護言論多元。

3.NCC應修法規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直接及間接擁有的頻道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不得自製或代理製播全國性新聞或新聞性頻道與節目,不得擁有其他全國性報紙和廣播,並建立公平與透明的頻道上下架機制。

4.應提高有線電視特種基金比例至營業額百分之五,作為影視發展基金會及公廣集團經費,健全台灣媒體環境。
 
反壟斷運動並不反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擁有一定的經營規模,目前有線電視法也要求系統業者的佔有率不得超過市場三分之一。然而,雖然法規早有反壟斷的精神,實質上卻沒有人真正搞懂真正的市場狀況。
 
我們的媒體產業股權狀況及市場資料一直是個黑盒子,主管機關NCC並未掌握有線電視市場的產業實況,許多政商勢力透過轉投資或人頭戶擁有媒體,NCC根本不了解誰是媒體的真正擁有者,而監委程仁宏也批評NCC財務專業能力嚴重不足,無法詳細驗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所提供財務資料之可靠性及可信度。
 
一個國家的媒體主管機構無能了解媒體市場的真實狀況,放任業者五鬼搬運、胡搞瞎搞,這個國家的媒體產業又如何能正常發展?到底業者是真有心願意砸大錢進行數位化,提升產業,還是只是為求短期利益,準備隨時獲利了結,恐怕只有天知道。如果NCC都無法掌握市場的真實資料,要求業者將股東產權比例與產權轉移透明化,又如何有能力要求業者落實數位化?
 
當然,要數位匯流、要產業提升,的確需要資本、需要整合,但卻未必需要經營新聞頻道及財經頻道。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和數位匯流及媒體產業發展沒有必然關係,但卻有可能影響到言論多元及新聞自由。還記得前陣子商業週刊被「小七」惡搞的事件嗎?商週一篇422個字報導,卻換來遭到統一超商短暫下架的命運。更早之前,中時晚報揭露7-11遭「千面人」勒索的新聞、聯合晚報刊出一篇有關國民黨中常委高清愿的發言,一樣都受到統一集團的抵制。
 
這是典型的通路業者挾其市場上下架優勢干預新聞/言論自由的例証,去年七月的「走路工事件」衛星新聞台的「聯合沈默」,不也突顯同樣的問題?
 
反壟斷者主張要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限制其經營新聞媒體,並且要求NCC建立公平與透明的頻道上下架機制,不僅是要保障新聞及言論自由,更是要促使媒體產業正常發展,這為何又會防礙數位匯流呢?
 
事實上,這些優勢的系統業者應該專心經營系統,提供頻道業者及觀眾高品質的平台與加值服務,作為獲利的主要來源,政府也應主動協助業者數位化發展,讓產業更好。而系統業者若真的對頻道經營有興趣,也想正當賺錢,經營獲利較高的娛樂及消費頻道才有賺頭,除非另有所圖,千萬別去經營新聞頻道,因為經營新聞頻道不但難以獲利,還會惹來非議,實在得不償失。
 
反媒體壟斷不但不會影響媒體數位化,相反的,政府若能有妥適的規劃與規範,便能數位匯流及言論多元同時並存與蓬勃發展。除了前述消極地限制業者規模過度擴張,防止其以市場優勢控制新聞與言論自由,更積極的作法則是要求市場優勢者負擔公共義務。政府可以在平台業者一定獲利的情況下提高徵收有線電視特種基金,一部分可以作為公廣集團經費,使其有健全體質,製作多元的節目,另一方面則用來成立影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業者製作多元節目,並將部分基金提作數位發展所用,協助較小規模的業者相關設備及節目製作數位化,健全台灣媒體環境。
 
反媒體壟斷不是要與媒體為敵,也不是要讓市場破碎化,反而有助媒體產業與數位發展,千萬別再說,反媒體壟斷會有礙數位匯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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