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匯流研究室)匯流紀元談媒體經營權集中論壇

原文網址:連結

匯流紀元談媒體經營權集中
「反媒體壟斷」一詞從去年九月的大遊行延燒至今,已過了半年有餘,NCC 為回應各界對媒體壟斷的疑慮,甫於二月底端出〈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然而身處媒體匯流時代,電信、網路與廣播電視業者不斷嘗試跨界整合,面對匯流資本集中與產業規模擴大的趨勢,我們該如何看待與因應?匯流政策研究室三月論壇與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合辦、並由中華傳播管理學會協辦座談,邀請 NCC 委員彭心儀、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中心副執行長李淳等 9 位來自經濟、法律與傳播領域的專家參與討論,釐清媒體經營權集中在台灣的特殊性。
 
  談到我國媒體集中特殊的問題,交大傳科系系主任魏玓首先拋磚引玉,指出「媒體經營權集中」與「壟斷」的概念其實有一定的距離,然而社會已普遍使用「壟斷」的概念,其內涵有必要進一步釐清。魏玓表示,經濟學上雖然對市場壟斷有明確的定義,例如獨佔;不過將這個詞彙放在台灣的脈絡裡解釋,除了表達市場、產業上的集中狀況之外,也意指某種權力掌控及主導媒體意見,而這樣的主導結果可能是負面的。
 
  魏玓也表示,旺中事件的發生帶有機緣性,並無法直接證明經營權與內容之間的關連,假設市場結構本來就傾向於集中,則人們必須要思考在此前提之下,如何維持對理想內容的想像。他舉新聞台對謀殺案的頻繁報導為例,指出在匯流過程,新聞台處於惡劣競爭的環境下,無法投入更多資源進行深度報導,且內容同質性高,這種效果並非從所有權的角度就能完全釐清。
 
  從台灣媒體的發展歷史來看,魏玓認為我國從威權時代過渡到自由民主時代,使得媒體鬆綁後的再管制,往往會被認為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產生干預。他強調,應拋開這樣的框架來思考管制的可能性,以 NCC 目前提出的草案而言,重點應放在維護多元的概念上,防制壟斷的指標仍要結合技術面與台灣情境再做一次通盤考量。
 
  銘傳大學廣電系主任陳光毅則舉學術研究的「概念」與「操作型定義」為例,表示媒體集中度一定要做嚴謹的操作型定義才能觀察跟測量,否則概念將被模糊而難以捕捉。以媒體集中度而言,「媒體」指的是平台、頻道,還是頻道上面的內容,又哪些頻道內容會有影響力,都必須討論清楚。
 
  交大傳播所所長李秀珠教授贊同多元化的概念應該被重視,特別在民主社會,多元化可以讓主流意見得到支持、少數意見得到尊重,而媒體扮演一個讓全民可互相溝通的角色,其多樣性就更為重要。

李秀珠指出,市場結構可以影響市場行為,且有不少實證研究發現,規範市場結構能帶來媒體多樣性,也因此管制所有權便成為一種工具。
 
  不過李秀珠也提醒,媒體產業有資本密集跟規模經濟的特性,例如韓劇一級的成本約 600 萬台幣,要拍出好東西就必須投資;同時,媒體產業的市場愈大就愈佔便宜,美國之所以能成為媒體帝國,在於國內市場就能讓拍片成本回收,接著再透過國外市場的流通賺取利潤。李秀珠認為,在全球化的影響下,各國戲劇、內容都積極與世界接軌,於不同平台間四處流竄,面對這樣的趨勢,我國需思考反壟斷防制和培植本土媒體產業之間的平衡點,先讓媒體產業有利可循,再來要求其負擔社會責任。
 
  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及 RTA 中心副執行長李淳和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劉孔中則分享個人對〈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的觀察。劉孔中指出,通傳會在過去就「多元文化」做了不少解釋,認為這不只是所有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閱聽眾的權益跟公眾利益;不過由於定義上的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完全不同,也因此衍生出一個新的問題:即獨立機關經過一定程序所做出來的行政裁量,其審查密度要有多高。
 
  劉孔中也補充,媒體的定義可只限於單純內容,也可擴張到平台,但不能一概而論;根據英國 Ofcom 2007 年的調查,顯示英國國民對電視新聞節目高度重視,而且認為它比一般媒體內容的可信度高出三倍,顯然電視新聞節目對公共意見輿論的影響最大。至於我國的實際狀況為何?劉孔中認為立法要奠基在本土的實證資料上,並建議主管機關儘速充實產業方面的調查。
 
  李淳表示,此草案在民氣可用的背景下,於很短的時間內提出,NCC 的用心值得肯定;不過按照許多國家的立法經驗,當一個草案是因民氣可用而推出時,通常在落實上有很多需要細緻化的空間。他說,所有公共政策都像在走奧運平衡木,必須保持不同利益和政策之間的平衡;回頭來看反壟斷法草案的內容,則較偏向改善言論過度集中的問題,不見推動數位匯流的部分。
 
  李淳也問道,「技術匯流、服務匯流,但提供者可不可以匯流」,他表示,所有行業除了靠自己的力量,很多時候要靠結合或整合來成長;台灣確實有媒體集中的趨勢,但以旺中案而言,他認為和凱擘案背景上有很多不同。前者是內容考量,人們不喜歡它過於渲染某一種價值;凱擘案則被認為是財團想掌握通路。既然人們反對的原因不一樣,李純認為解決原因的方式就有很多作法,以反壟斷法而言,目前仍要多考量台灣的通傳產業結構,再做後續定奪。
 
  李淳觀察,此草案條文中存在幾項緊張關係,包含政府內部分工、幾個法律體系間的協調,以及反壟斷防制和數位匯流之間的平衡,這三個關鍵因素仍要透過更多的討論過程來化解。

    主持人交大人社學院院長郭良文在最後建議,可從「質」和「量」的評估角度雙管齊下,既考量市場結構、也關心社會責任與媒體內涵,以確保媒體符合公共利益和整體產業經濟的發展。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