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 應保障新聞台不得任意下架(中時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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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 01:4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日前舉行記者會,批評目前所有反媒體壟斷的立法版本,管不了媒體亂象,卻只會扼殺媒體的發展,使得媒體產業零碎化,最後迫使媒體產業在數位匯流時代中「中小企業化」。
 
     我們只需稍稍理解藍綠陣營拿出來的版本,的確會耽憂李桐豪委員的卓見可能一語成讖。只是,如果反媒體壟斷的真正用意是在於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促進媒體產業的正常發展,而不是限制媒體經營規模或等而下之的打擊異己,那麼,我們需要的是更有正向意義的思考,以及更可行的方案。
 
     媒體是一個新聞和言論的載台。所謂反媒體壟斷,其實該反的是新聞和言論壟斷。但新聞和言論壟斷得了嗎?台灣現階段根本沒有居於絕對主導地位的媒體,可以排除其他媒體的競爭或有能力封鎖新聞;而已經得到驗證的新聞學理論告訴我們,人們會選擇性相信、選擇性理解新聞和言論,則以台灣藍綠對立的嚴重,會去相信對方陣營說法的人恐怕鳳毛麟角。所以,我們只會看到各說各話,又怎會有一面倒的言論壟斷?
 
     再對照這幾年來反媒體壟斷的「運動」過程,我們不得不說,它已經被部分人士扭曲為統獨意識形態的鬥爭;更由於對人不對事,遂進一步模糊了這個社會運動的焦點。就以立法疏漏而言,這是連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都承認的缺失,而且是問題的根本所在,但有人會上街頭抗議買方壟斷媒體(儘管交易還沒實現),卻不去抗議立法怠惰,委實不可思議。
 
     正因思考法案的出發點有所偏廢,所以李桐豪委員指各種版本的問題頗多,有些指標不僅無法客觀計算,更因包山包海而可能流於形式,這種看法並非攀誣;尤其是以閱讀率、收視率甚或有人主張的市占率訂出限制規模的基準線,更是高山滾鼓的邏輯。
 
     一個優質媒體必然會擴大其閱讀率或收視率,從而提升市占率;可是,一旦媒體辦得好,超過那道紅線就不能再併購其他媒體,難道我們的社會不鼓勵媒體朝優質化發展嗎?進一步想,如果政府動用公權力去限制媒體的經營規模,難道不是在箝制言論自由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訂定這個機關成立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但這個機關想的卻是反其道而行,要這個機關何用?部分人士高喊反媒體壟斷,為的也是言論自由,實際做法卻也要反其道而行,更讓人覺得錯亂。
 
     另一個問題,是防止財團介入可能淪為隔靴搔癢。過去送到立法院審查的版本有「媒金分離」原則,是反媒體壟斷人士的重要訴求,但現在討論的各項新版本卻似乎沒人在意,當然管不了媒體亂象。
 
     媒金分離原則,比照金控法的產金分離原則,本為了杜絕媒體和金融兩個特許行業間的相互轉換,避免大財團的經濟或政治影響力過於集中。只是,過去喊得震天價響的訴求,現在居然有人緩頰說,有金控法去處理就夠了。但媒體本有其特殊性,自當訂立專門的規定,否則,有了經濟部主管產業發展,為何還要有通傳會主管媒體?
 
     但是,修法以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仍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
 
     我們主張,在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增訂一條條文:經通傳會審核通過成立的新聞台,除非經通傳會核准,系統經營者不得任意將該新聞台下架,且所有新聞台頻道必須置於鄰近位置。修法條文意旨清楚、可行,文字可以再斟酌。
 
     中嘉案討論過程中,反媒體壟斷人士耽心旺中買了中嘉後,運用通路商的上下架權去影響言論,會造成寒蟬效應,所以,他們認為這是許多電視台不敢報導本案的原因。雖然實況並非如此,但只要加上前述修法保障,各有線電視台不再有下架的顧慮,自然可以保障言論多元化。
 
     台灣現有二百多個頻道,我們看得到的大約一半,系統商本來就有決定上下架的權力。但因只有新聞台涉及言論自由的問題,而且數量不多,而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卅七條及第卅七之一條,均明確保障無線電視台及原住民、客家台在有線電視頻道播出,所以,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我們當然有充分理由可以加上這條規定。
 
     這個做法,簡單明確,是正向思考的作為,值得立法院諸位委員的參考。至於訂立專門的《反媒體壟斷法》,對台灣社會是「有病治病,無病強身」,可以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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