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視節目分級政策

電視節目分級制度

  1. 限制級(限級):未滿18歲之人不宜觀賞。
  2. 輔導15歲級(輔十五級):未滿15歲之人不宜觀賞。
  3. 輔導12歲級(輔十二級):未滿12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4. 保護級(護級):未滿6歲之兒童不宜觀賞,6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5. 普遍級(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資料來源: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3條

廣告播放時間規範

  1. 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2. 電視節目分級標識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播送時,以疊印或插播卡方式,至少標示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未插播廣告之電視節目,應於節目開始播送時及每隔十分鐘標示分級標識一次,每次至少十秒鐘。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如因他國限制使用中文,得由其分公司或代理商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報准僅標示不含中文之分級標識。

     資料來源:廣播電視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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