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中國時報資遣陳文賢合法性爭議 95年5月15日(一)上午9:30召開勞資調解會

◎地 點:台北市政府勞工局501會議室
◎請求事項:請資方收回資遣令,回復陳文賢之工作權
◎爭議事實:(摘自勞資調解申請書)
爭議當事人陳文賢受僱於中國時報十八年,同時擔任中國時報產業工會常務理事,資方於今年3月28日發出資遣通知書給陳員,將於5月1日起片面終止與陳員之僱佣契約.....
惟陳員及中國時報產業工會認為:
1.時報母公司近幾年進行企業結構調整,以時報為旗艦,跨足有線電視中天及關係企業等,去年底並斥資93億元買下三中(中視、中影、中廣),企業營運較之同業已見好轉,實不足稱「虧損」而資遣人員,尚且持續五年以優離優退外加暗盤方式精簡人力,顯見財力並未如所稱不堪負荷一位四萬元的工作位置。

2.陳員所屬之校對組同仁因為去年底公司公告取消優退優離,所有人員因而自請離職,僅剩陳文賢一人,去年12月13日陳員即向主管表示要請調單位,接著無論陳員或工會皆在資方發出資遣令前多次於勞資協商等場合表示調動工作意願,主管卻稱:「印刷廠有職缺,但要留給契約工和臨時工」,「為了節省人事成本,不能留用你」。實情是,去年底高達300多人自請離職,遠超乎資方原預期精簡目標,部分單位因人力不足,遂約聘更便宜的離職員工擔任契約工及臨時工,但卻不願調動安排工會常務理事工作,想以「短期的、彈性的、便宜的」契約工、計時工,取代正職工,實有違勞基法保障工作權及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3.主管曾表示:「陳文賢公假太多難以安排位置」、「公假太多將造成主管人力安排的困難,別單位主管不敢要他」,惟常務理事為工會的領導人,請公假乃是工會法賦予之權利,用以處理工會會務,尚且工會已因資方精簡人力日前已有一常務理事、一理事和常務監事離職,目前僅剩7人。又公司行使資遣手段時應將工會幹部列為優先留用對象,此乃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如今公司反將陳文賢單獨資遣,而且是取消優退優離以來被資遣之第一人,殺雞儆猴企圖明顯,再以公假之由行解雇之實已屬不當勞動行為,為法所不容,打壓工會、瓦解工會之心態可議。

 綜上所述,陳員及中國時報產業工會認為資遣違法,請求勞工局主持公道,還予陳文賢工作權。

本文來源:[url=http://blog.yam.com/ctitu_1988]工輿[/url]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