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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保障媒體勞動權益運動」:維護工作權、落實勞動條件、強化集體協商

1994年9 月1日記者節,跨媒體的新聞工作者發起「九○一為新聞自主而走」大遊行,催生了新聞專業組織,期盼藉由新聞專業自主來提升媒體品質。然而,十二年過去了,台灣媒體產業的整體表現不僅未見顯著提升,且出現嚴重倒退現象惡化 。 究其實,當前的新聞工作者或在媒體資方動輒歇業或裁員的威脅下、工作岌岌可危,或在資方扛著利潤大旗,無視人力不足、長期間超時過量工作的狀況下,根本難以顧及新聞專業,當然媒體內容也就無法改進。

我們體認到,保障工作權與勞動條件,是維護新聞專業的基礎、也是提升媒體品質的必要條件。因此,在2006 年的記者節,我們對媒體資方提出三項共同訴求:1. 維護工作權

--公開財務報表、勞工參與經營:

許多媒體業者以「大環境景氣不佳」為由,逕自歇業關廠,或大幅裁員減薪。然而勞方長期以來未能瞭解營運狀況,更無法參與經營,卻必須承受資方經營困境的最終苦果。我們呼籲,媒體資方應開誠布公,定期公開財務報表,並廣納勞工代表新聞工作者參與決策,落實產業民主。

--解雇應提具體事由:

媒體資方常藉「虧損或業務緊縮」理由,以優離優退或直接資遣資深新聞工作者;或以「不能勝任」,片面解雇媒體記者。我們呼籲,資方必須善盡管理訓練之責,無論以何種方式行使解雇權,除須提出具體解雇事由外,必須給予既有員工一定時間之在職訓練,而非不負責任地逕予解職。

2. 提升勞動條件

--工時與工作量合理化:

在當前新聞媒體求新、求快、求多的市場壓力,兼以資方考量成本緊縮人力的狀況下,許多新聞工作者的工作負荷已經遠超過正常範圍,因而嚴重新聞品質。我們呼籲,管理階層應緊守二周84 工時法律規範,對工作者超時工作之要求,應以員工自願、並發給合理加班費為原則,不得強制要求。

-- 保障女性工作權益:

許多女性工作者須夜間工作,雇主應依法提供夜間工作女性宿舍、交通及安全衛生設施等。女性工作者懷孕,因健康理由,不能夜間工作時,雇主不得強制配合。妊娠期間,可要求調至較輕易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工資。

--反對勞動派遺、要求穩定就業:

近年來媒體工作愈來愈多彈性化,甚行「派遣勞動」,嚴重損及常雇勞動者的工作權益,應立即停止實施勞動彈性化,讓一切勞雇關係回歸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3. 強化集體協商

--簽訂團體協約

上述維護工作權與提升勞動條件的訴求,不能只是一時的口惠,而必須獲得落實與貫徹。我們認為,透過資方與勞方的集體協商、而以團體協約的方式明文訂定,是落實與貫徹新聞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的最適切途徑。

--協助工會發展

目前多數媒體企業未能成立工會,資方的負面態度為最主要的成因。因此,我們呼籲,資方明確表達協助內部工會發展的善意,以促成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之伸張,進一步達成提升新聞專業與媒體 品質的目標。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大眾傳播工會聯合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媒體改造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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