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辦法承諾道歉,但如果你們對我們的報導不滿意,可以寫篇投書,我們可以來函刊登」;「我們之前在醫藥版上對精神疾病作了很多的報導」;「我們以後會加強對精神病作正面的報導」上頭這段話,是2月23日「智總」、「媒觀」、「康盟」、「殘盟」等團體到聯合報抗議該報污名化精神障礙者的那天,報社代表對抗議者所作的回應。
其實,聯合報的說法一點都不特別,這幾年如果你有抗議媒體的經驗,而且還有一些些「成效」的話,你一定對媒體主管這種制式、公式,以及理所當然回應一點都不陌生。
去年「南洋台灣姐妹會」、「婦女新知」、「媒改社」、「司改會」等團體要求「獨家報導雜誌」為錯刊南洋姊妹會理事阮延紅照片,錯誤及污名化報導道歉,但「獨家報導」堅持不願道歉,只表示以後會作「正面報導」,不過,「南洋台灣姐妹會」並沒有就此滿意,後來透過法律途徑達成和解。
同年3月1日出版的1410期的時報週刊,以「菲傭仙人跳,專挑名人下手」為標題,報導菲律賓籍女傭常以「性騷擾�性侵害」為手段,藉以轉換雇主或取得賠償金。報導內容引起移工團體不滿,赴中時報系抗議。不過,時報和其它媒體的反應一樣,堅持不肯道歉,只在下期刊物中對報導造成「台菲籍外傭困擾,表示遺憾」,時報週刊也「承諾」將會用幾期的篇幅,深入報導外籍移工在台灣的工作情形。經第二次抗議後,最後時週以內頁一整頁的篇幅來說明事件始末,提供3分之2的篇幅讓外勞們發表聲明。
在社會團體連番的壓力下,媒體所作的回應,雖然讓人相當不滿意,但卻也足以「偷笑」了,因為長期與社會脫節,忽略閱聽者及受訪者感受的高傲媒體,很少會認為自己有錯,即使知道自己犯錯,也不會坦然面對錯誤,向大眾道歉,至多只是拖捨一些版面,緩和一下外界的反彈,或者補償一下心中的小小虧歉。
這種「來函照刊」、「幫你多報一點」的思維,其實也反應了傳統新聞學的意理,亦即,透過「公平原則」的手法,主動或被動讓受害者有回應的機會,至少「兩面並陳」的表象。
不過,這些林林總總「補償」不是媒體本來就該作的事嗎?有什麼好值得說嘴的呢?「兩面並陳」的基本原則,不是在報導之前就應有的原則?仔細查証、避免污名化的偏見報導,不是新聞「產品」本來就該有的品質嗎?媒體即使不願保障社會群體的基本人權,但不作為烙印、污名的火鉗,不是媒體工作者應該有的自我要求嗎?這種聊備一格的「補償」,就好像打了人家兩巴掌後,再告訴對他方:如果覺得不爽,再告訴我吧!
事實上,媒體一次錯誤呈現,就算用一千次、一萬次善意報導也無法挽回當事人的創傷;媒體一次污名報導,卻可能讓受害者用一輩子的時間修補受到的傷害。
儘管媒體的回應離社會團體的期待還有一大段距離,但無論如何,這種讓人不盡滿意的回應,也意味著媒體改革邁進一小步,公民是有能力透過集體的力量要求媒體改變,不過,公民團體作的還不夠,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因為防止媒體對社會的傷害不斷擴散,也是公民(團體)可以,甚至是應該作的事!
(本文作者管中祥為本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