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智障者家長總會、康復之友聯盟共同草擬
1.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病人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精神衛生法37條規定;45條有6000-60000罰鍰)
2.相關新聞報導不得使用如:瘋漢、瘋女、瘋子、狂漢、鬱女、躁女、白痴、人魔、精神異常、不定時炸彈等歧視性文字形容身心障礙者。
3.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疾病或身心障礙。
4.新聞報導應盡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精神疾病,並應避免將精神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
5.新聞媒體不應採訪或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仇恨精神障礙者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