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3/14「媒體報導如何避免將弱勢族群標籤化」公聽會新聞稿

康復之友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立法委員王榮璋,今(14)日共同邀集平面媒體、學者專家、政府機關等多方代表,針對近日精神障礙者在媒體報導中被歧視與過度污名化的問題,展開討論與對話。 智總副秘書長孫一信首先提供兩則電子新聞報導,作為媒體複製、強化精障者刻板印象的佐證。其一不論在標題或內文,皆將精障者稱作「不定時炸彈」,其二則將咬傷孩童的精障者稱作「人魔」,並剪輯電影人魔的片段穿插於新聞中,誤導大眾視聽。 康盟秘書長滕西華進一步說明,除了使用偏頗的名詞,不當的新聞連結也會造成病患極大的困擾。例如「瘋子在社區閒晃、亂走」等字句,容易造成閲聽眾以為精障者都會在外遊蕩的錯誤認知。此外,只要與精障者相關的新聞,大都將之描述成加害者、亂源,完全無視於精障者的弱勢地位與匱乏資源。 媒觀董事長管中祥則提醒媒體,一則傷害性的報導之後,縱使補充多則善意的報導也無法平衡觀點,已造成的傷害亦難以彌補。報導者有時會呈現出專業的偏見,和被報導者之間的互動極為疏離,建議將來編採人員與各類團體可多交流,甚至可請團體人員到媒體講授報導不同議題時應注意的事項,避免媒體內部編採備忘錄流於形式。 針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詹順貴律師要求警方應自我約束,且不應以專業角色擅自論斷病情或嫌疑犯。警政署王科長表示,偵查不公開與員警之過度臆測案情確實時有所聞,未來會要求警政人員更加留意,並策劃瞭解精障者的教育課程,以補現狀之不足。 王榮璋立委表示,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四十五條規定,若有歧視、虐待、非法利用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或侵犯病人隱私者,可處六千至六萬元罰鍰。但衛生署尚無依此法對媒體開罰的先例,社會司也未針對不正確報導擬出一套要求媒體更正的標準規範與流程,顯見政府機關保障精障者權益的腳步得再加快。 王立委最後對此場公聽會作出五項結論。媒體應自律、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標籤化;行政單位須避免過度臆測、概化他者形象;由NCC參考國外相關作法,於4月7日世界健康日前研議公約,邀集媒體簽署;政府機關應制定處理機制、確立分工、主動辦理不當報導;若媒體表現十分不當、亦無改進,政府機關應開罰,為弱勢團體堅守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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