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康復之友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及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團體抗議聯合報污名精神障礙者,康盟等提出了聯合報應對不當報導表示歉意等三項訴求。不過,聯合報至今仍未致歉,僅表示「願意再溝通」。另一方面,聯合報也發表聲明表示,「聯合報的相關報導,是為善盡媒體告知的責任,並未逾越新聞專業規範,也與其他媒體的報導並無顯著差異。」
如果只是聯合報只是報導公安事件,善盡媒體告知責任,當然沒有錯,但問題是,難道報導公安就可以用歧視性、污名化的文字?聯合報編輯部是否曾經想過,報導會對精神障礙者和家屬造成多大傷害?會讓所有協助精神障礙者的醫療及社會工人員前功盡棄?更讓人不解的是,到底是那一份新聞專業規範提到「善盡媒體告知的責任」就可以侵犯人權呢?
美國專業記者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提到:「記者報導…避免對種族、性別….殘障,或社會地位等有刻板印象」;英國媒體專業組織PCC也規定:「媒體應避免用偏見或不敬語氣,報導當事人種族、膚色…或其它身心障礙疾病」。而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公佈的新聞倫理公約則載明:「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性取向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此外,去年出爐的《公共電視新聞專業倫理規範》也強調:「若涉及種族、殘障…等題材,記者報導時不能因傳統制式價值,而傳達偏頗之觀點」。
也許我們不必把新聞專業規範扯太遠,即使是在聯合報給員工的《工作守則》裡頭刊載的「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就指出「新聞報導不得…誇大渲染…傷害私人權益」;「新聞照片僅代表所攝景物之實況,不得暗示或影射它意義」,這些白紙黑字的新聞專業規範,難道和聯合報奉行的專業規範都不同嗎?!
聯合報說報導與「其他媒體的報導並無顯著差異」,的確,這些像聯合報一樣的污名他者的媒體都該譴責、都應道歉,但聯合報又如何說明自己報導則數最多,用詞最傷人的表現呢?經「康盟」統計聯合報相關新聞共計11則,遠高於其它媒體,而2月18日的圖片新聞的標題清清楚楚寫著:「又是精神疾病惹的禍」,這種未審先判的歧視性文字難道也是善盡媒體告知的責任?
聯合報的反應就好像闖紅燈被抓到成年人,對著警察大叫說「不公平!為什麼抓我不抓他?!」然而,自己闖紅燈和有沒有其它人闖紅燈有什麼關係呢?如果自己有錯,是不是就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呢?
聯合報很清楚知道自己錯在那裡,2月19日聯晚社論就寫著:「加深『污名化危機』之一的是,潛藏於社會各角落的精神疾病患者,屢經類似事件的報導,更加容易被污名化成『不定時炸彈』…可以想見,對家有精神疾病患的許多家庭,這不啻是一次又一次的『媒體凌遲』、『精神凌遲』」。再者,如果聯合報覺得自己沒有錯,又何必在民眾抗議後,將「又是精神疾病惹的禍」的標題換成「又是氣爆」呢?聯合報知道自己的問題,只是不願意開口承諾與道歉,反倒找了一堆理由很難說服社會的理由,而忘了道歉是一種尊重讀者,甚至可以累積社會資本的責任。
其實,聯合報有沒有認錯或道歉已經不是最重要的事,因為一萬個道歉也減輕不了對病友及家屬造成的傷害,重要的是,聯合報願不願意就此反躬自省,願不願意對社會作出永不再犯的承諾?當然,如果聯合報願意向弱勢團體道歉,肯定會是台灣報業史上重要典範,也才是真正落實新聞專業的勇敢表現!
(本文作者管中祥為本會董事長,世新大學廣電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