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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媒體改造尊重同志人權

以下是同志諮詢熱線的朋友針對媒體自律公約提出的人權主張

1. 拒絕媒體搜奇、偷拍式報導:
從1992年台視偷拍事件至今,臺灣媒體從未間斷對同志的偷拍報導方式。儘管1992年馮光遠發起媒體自律連署,在當時造成了媒體迅速道歉、主播下台的狀況。但事件過後,我們看到臺灣媒體依舊以一種偷窺的、搜奇的,把同志當成奇珍異獸似的報導方式當作媒體消費對象。1998年華視夜間新聞,乃至2004年三立女同志偷拍事件,相同的事件如出一轍並且從未間斷。甚至連同志的驕傲大遊行,媒體的焦點也都只著重在同志的裝扮,甚至以「奇裝異服」、「怪異打扮」等字眼描述,完全忽略同志遊行的主題與對社會多元開放的正面意義。

2. 性傾向個人隱私之保護:
性傾向乃屬個人隱私。不論是一般民眾抑或公眾人物,個人的性傾向不應該成為茶餘飯後的八卦報導。媒體不應該將個人的性傾向當作新聞報導,即使他是公眾人物,他的性傾向為何與公眾利益並無相關,媒體不應以新聞自由為藉口,行侵犯個人隱私之實。媒體應該在新聞報導中落實個人隱私之保護,排除侵犯個人隱私惡意及八卦的報導。

3. 去除同志犯罪化、病態化報導:
每當有社會新聞或犯罪新聞當事人是同志時,新聞報導總是過度強調當事人的同志身份,性傾向、性別特質似乎遠比事件本身來的重要。舉例來說,2004年的女教練事件,當事人的同志身份被擴大渲染,報導更常出現「同性畸戀」等字眼。對於跨性別朋友更常出現「人妖」等嘲諷的字眼,如2004年某報以「第三性熱舞尾牙秀 遇辣妹被譏人妖 不敵全裸脫衣舞」為題的報導。另外則是新聞報等經常將同志與愛滋病作不當連結,同志與愛滋病並不能劃上等號,將同志與愛滋作不當連結,只是將同志病態化,對於同志及愛滋感染者族群來說更是雙重的歧視。新聞媒體將同志作犯罪化、病態化的連結報導,只會加深長期以來社會對於弱勢族群的污名。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應賦予社會教育之功能,並弭平社會對於少數族群的污名,去除將同志犯罪化、病態化的報導。

4. 拒絕警方與媒體的共犯結構:
長期以來警方與媒體的共犯結構對同志族群造成莫大的傷害,1998年AG事件,當事人在警方的強迫指使下,在媒體面前做出模擬性交的動作;2004年農安轟趴,93名同志被迫赤裸在媒體面前被拍攝,更有許多人的臉在未經處理下出現在螢光幕前,許\多同志因此被迫出櫃。即使警方通知媒體前來拍攝有錯在先,媒體也不應該在收視率的金箍咒下,舐血地把同志當作祭品。媒體不應成為警方作秀式辦案的工具,也不該成為警方侵犯人權得幫凶。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應謹守保障人權的底線,畢竟這些基本人權,從弱勢族群基本人權到言論自由,不正是媒體應有的道德操守,並且誓死捍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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