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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原民文化事業基金會草案協商無果

【記者舞賽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昨天協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草案」,因行政院版草案尚未經立院程序委員審查,且立委孔文吉版草案明定,基金會可經營電視頻道,與行政院意見差異甚大,因此,主席蔡豪宣布,協商會議僅進行廣泛討論,待程序委員會付委後,於二讀前朝野協商。
立法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昨日排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草案」朝野協商,不過因行政院版才於上周送達立院,尚未送程序委員會審查,因此,同樣是無黨聯盟、擔任程序委員的立委高金素梅表示,行政院版還沒有送達程序委員會,審查議案的程序尚未完備,應等待行政院版交付審查後,再併案協商,避免遭批評「偷渡法案」。

高金素梅說,今(19)日程序委員會就會開會,法案協商並不急於一時。她希望為原住民法律周全著想,程序還是要先完成,等行政院版付委後,再併案討論。

蔡豪表示,協商會議僅就爭議性條文廣泛討論,不列入會議記錄,也不會有結論,待行政院版本通過後,再另排定朝野協商。

孔文吉委員與行政院所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草案」兩者最大不同,除立法目的、基金會業務範圍外,另最受關注的即董、監事的產生方式。

孔文吉版本設立基金會目的係「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行政院版則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吉傳播媒體近用權」;孔版主張基金會可經營原住民專屬頻道及文化傳播媒體事業,因此業務範圍包括成立原住民族媒體製播中心,行政院版就原住民電視專屬頻道部份則規定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

此外,於董、監事人選之產生方式,孔文吉委員版本規定,由立法院推舉11至13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董、監事審薦委員會,由審薦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並經4分之3之多數同意後,送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原民會聘任。行政院版本則規定,由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

孔文吉表示,為使原住民電視台更具主體性及自主性,有必要儘速成立基金會,專則負責電視等傳播事業。他希望基金會成立後,原民台未來能從公廣集團脫離,由基金會獨立營運。惟這是否違背媒體公共化及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以及牴觸無線電視公股處理條例之相關規定,朝野有必要審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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