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五年前報導藝人小S、撞球國手陳純甄等人舉辦露天派對,因在別墅外偷拍,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總編輯裴偉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雖然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這個判決的意義是,媒體報導侵害別人的隱私權,不只有民事的賠償責任,而且也有刑責。
這個事件在民事部分很有趣,小S、阿雅、范曉萱、陳純甄4個人,分別找了不同的律師,分別由4個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同一個事實,4個法官判出4種不同的結果,在隱私權與名譽權的認定上有很大的差異。但4個法官唯一有志一同的是,這個案子判的慰撫金數額算是相當高。因為壹週刊把竊錄小S她們與男友的親密活動,提供給其他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大家爭相引用。在小S、阿雅、范曉萱、陳純甄對報導內容發表反對聲明稿後,壹週刊隨即又發行再版,第11期壹週刊賣出26萬多冊,使得知道此事的人很多,對小S她們的隱私及名譽造成重大的損害。整個事件中.法官一致認為壹週刊可歸責程度甚大,因此判壹週刊要賠償青春偶像們高額的慰撫金。
而這個見解延續到刑事的部分,法院依然認定壹週刊可歸責程度較大。因為公眾人物的言行不等同於全部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果允許媒體侵入公眾人物住宅、開拆公眾人物封緘信函,以公共利益,剝奪公眾人物的居住安全、隱私等人權。
新聞自由須以新聞記者的採訪或報導手段(方式)合法為前提,如果新聞媒體記者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竊聽偷錄當事人談話、偷拍方式拍攝當事人活動等,用非法方式採訪公眾人物或取得新聞資料,縱然目的正當,非法手段不會因為新聞自由而合法化,所以,不能以新聞自由而據以主張免責。
新聞自由必須限定於和「公共事務」有關的事情上,即使媒體報導真相,但是以偷拍、針孔攝影的方式侵入私領域,還是不被允許的。新聞自由絕對不包含竊聽或竊錄的自由,無故竊聽住宅談話、竊聽電話、窺視居室活動,甚至用望遠鏡窺視他人室內活動,不論有沒有不法侵入場所,法律絕對不允許\這種侵犯行為。
在激烈的競爭下,媒體不擇手段地搶新聞。但是媒體進行採訪活動時,如果不注意手段的正當性及合法性,可不是賠錢了事就可以解決的了。
(本文作者葉玟妤 為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