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通傳法草案不足保障新聞專業與公民監督--媒觀、媒改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共同聲明

通傳法草案不足保障新聞專業與公民監督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對通傳法之意見 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基金會、以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針對通傳會草擬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有以下之共同聲明: 一、通傳會於草案中參酌公民團體提出之透過編輯公約保障新聞工作者自主權、以及藉由公評人制度加強媒體監督的主張,我們予以肯定。然而,僅有此兩種作法並不足以保障新聞專業及公民監督媒體理念之落實,「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偏向對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外資及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此一發展不僅影響本國媒體產業與文化甚巨,對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與新聞專業的表現也將出現負面影響。我們再次呼籲通傳會,在草案中納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勞動權,以及要求媒體財務透明化的相關條文。二、我們認為,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保障,才是專業自主之根本。在當前媒體勞動權屢受侵害的情形下,僅有編輯公約之簽訂,將徒有新聞自主之形式、而難以真正落實。具體來說,我們認為至少應該在媒體換照與評鑑時,將媒體內部勞動條件列為重要項目,例如要求頻道事業在換照時必須檢具勞動安全檢查紀錄、勞資爭議記錄、新聞部自主公約、教育訓練計畫等相關文件;另外,未來主管機關依法訂定評鑑標準時,也應該納入保障勞動權之相關原則。 三、我們認為,作為特許事業的廣電媒體,對本國社會、文化影響甚鉅。目前台灣部分廣電媒體多透過轉投資、人頭戶方式在海外設立公司,或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下透過外資及家族聯合持股的方式控制本地廣電產業,不僅造成本地廣電媒體不公平競爭,有礙廣電產業發展,對於本地社會、文化、政治、安全也可能造成不當的影響。另一方面,近年來媒體競爭激烈,許多業者,逕自歇業關廠,或大幅裁員減薪。然而勞方長期以來未能瞭解營運狀況,更無法參與經營,卻必須承受資方經營困境的最終苦果。因此須透過立法,要求媒體資方每季定期公開財務報表。目前草案中雖有條文要求業者提供通傳會營運資料,但對於資訊內容及期限並未明確要求。因此,我們主張在草案中明訂,廣電媒體事業至少應每季公開財務報表。 四、通傳管理法草案攸關未來台灣廣電媒體與通訊事業之發展,我們將持續針對各部分提出相關建議,也籲請通傳會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納入公民團體與社會大眾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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