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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正在複製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歧視性文字報導如狂漢、瘋漢、暴力、磨刀、不定時炸彈、難控管等,常出現在媒體報導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社會新聞,除使社會大眾更加誤解精神障礙者之外,更嚴重損及精神障礙者之合法權益,並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探究媒體歧視的原因:

衛生署醫政處處長薛瑞元曾表示,精神醫學的統計顯示,心智障礙者攻擊他人的比例是一般人的三分之一,而受害的比例高達一百倍。那麼為何身心障礙者的負面的、暴力的社會新聞會那麼的多;且又有那麼多的歧視性字眼出現,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公共政策,否則,建立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強調融合的社會價值將不可能有達成的一天。

那麼到底是什麼樣的運作機制讓媒體必須下這種標題,來污名化、歧視身心障礙者?而受傷害的我們又有哪些反制的手段和工具,來遏止這種情形?社會大眾接受這樣的訊息之後,對身心障礙者權益運動又會產生什麼影響?

根據媒體觀察基金會在2003上半年收集自由、中時和聯合三大報(當時還沒有蘋果)關於精神障礙者的相關報導,統計發現其中犯罪和自殺新聞佔37﹪,消息來源來自檢、警、調及醫療專業人員佔55﹪。這個數據遠遠違反所有身心障礙、其家屬或社工人員的經驗值。

事實上,是因為媒體要確保每天都能採集到大量新聞,所以把記者分派到議題製造中心(如行政院、立法院)、資訊流通中心(如受理報案的警察局)、以及專門設計新聞的政、商機構公關部門,結果促使這些單位的新聞大量曝光,我們不斷看到政客口水戰、新商品發表會,以及一件接一件的殺人、自殺、車禍、火災新聞,題材重複,內容大同小異。相對的,不在採訪路線重點區域的弱勢族群新聞,因為缺人採訪,即使具有價值也往往得不到報導。新聞報導受限於採訪路線,而採訪路線框限新聞。

新聞學者陳順孝表示,「新聞從業人員評估新聞價值有八個常用的判斷標準:一、影響性:影響的人愈多價值愈高,如全民健保調漲費率;二、顯著性:主角愈有名價值愈高,如章孝嚴與王筱嬋鬧緋聞;三、異常性:事情愈奇特價值愈高,如璩美鳳性愛隱私被偷拍;四、衝突性:衝突愈大價值愈高,如美國攻打伊拉克;五、時效性:報導愈快價值愈高,如中天電視搶先全球報導鄧小平死訊;六、接近性:事發地點愈近、主角關係愈親價值愈高,如台灣空難比外國空難重要、台灣人在海外車禍比外國人車禍重要;七、實用性:愈是實用價值愈高,如米糠可以防癌;八、人情趣味:愈能彰顯人性價值愈高,如母親在颱風缺水缺糧時咬破手指,以血餵食幼兒。」(陳順孝-解讀新聞的方法2006)

顯然身心障礙族群的公共政策如照顧、無障礙、特殊教育等討論上不了檯面,因為僅佔人口4﹪缺乏影響性;然而,身心障礙族群的社會新聞卻符合異常性、衝突性、接近性、人情趣味(照顧政策不當、卻不斷突顯照顧者很偉大)等新聞價值。為了使該新聞增加吸引閱聽人目光,編輯台無不絞盡腦汁,在十二個字甚至九個字(蘋果頭版的規定)的限制條件內想辦法突顯新聞。也就產生了「白晝濺血、利剪殺人」、「狂母變人魔」、「四萬名不定時炸彈在學校」、「亂倫兄弟姦母四年 寡婦愛子啞忍 醫師揭露慘情」這些聳動標題。

媒體歧視對身心障礙族群的影響:

社會新聞相當程度的主導了身心障礙相關新聞的文本建構,對社會產生兩個辯證的影響。
資本主義消費社會已經讓消費者認為身體不是拿來用,而是拿來展示的同時,作為一個人的主體,在情感上便越來越無法承擔不完美的身體或心智所造成的極度恐懼,而會企圖把「我」和不完美的異己劃分開來,認為是他命不好、自己不小心,我只要好好照顧自己就不會變成這樣。所以第一層影響,就是不斷加深人類社會對於不完美異己的鴻溝。

當這樣的鴻溝建立之後,人們就會從身心障礙者社會新聞文本,去建構對身心障礙者(特別是心智障礙者)的認識,不過這種認識卻具有選擇性、偏頗、不完整、負面等效果。在媒體不斷複製和再現的情況下加深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恐懼感。而恐懼感會拉大鴻溝的距離,互相辯證影響終於造成全體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歇斯底里情結。
所以媒體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報導,其影響不會只停留在紙上。從智障者團體家庭在台北市健軍國宅、中壢官邸社區;以及精障者的新莊社區復健中心遭社區居民強烈抗爭來看,其實是社會集體性歇斯底里的展現。這種情況不僅身心障礙者者遭殃,從這兩年出現台北市愛滋寶寶社區家園及台中市安置家暴少年的向陽之家,也遭居民抗爭來看。媒體報導對台灣社會的撕裂以及包容程度的減損,扮演居功厥偉的角色。

我們可以做什麼:

對於新聞媒體是台灣亂源之一的看法,其實已經是一個普遍的社會共識,一般人或可選擇不看電視新聞、不買報紙,進行消極抵抗。作為關心公共事務的我們仍必須透過新聞媒體來了解社會上的公共事務,吸收新資訊,況且新聞資訊不僅從電視和報紙也會透過網路、手機、廣播等平台天羅地網地滲透到我們的生活,所以我們必須透過公民監督的力量,讓媒體步上正軌。

出版法已經於1999年廢除,目前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成立的國家通訊及傳播委員會取代原新聞局業務,對媒體進行行政監督。新聞局長鄭文燦曾表示,現在的新聞局只有蘿蔔沒有棍子;NCC主委蘇永欽教授也曾表示只管媒體體制,不干涉新聞及節目內容。

基於言論自由與去管制化的前提,國家對媒體不再有任意管制的權利,必須有申訴者或依行政機關權責,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特別法規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訴訟,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意見進行審議後,決定是否處以行政處罰。

三立電視台的歧視,北市衛生局認為其不違反精神衛生法,所以不予處罰;各大報紙的歧視標題,既無出版法可管,也沒有特別法可循。因此,對於許多NGO 或是社運團體來說,必須要形成一股集體的力量與之抗衡。要改變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價值觀,首先必須徹底瓦解各種類型媒體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除了不斷透過申訴管道與媒體溝通外,團體也必須藉著體制外對媒體的陳情、抗議壓力才能真正影響媒體編輯台和主管高層的態度。換句話說,媒體改革必要有更強大的社會動能,透過社會的集體力對媒體產生壓力,至少要告訴媒體,「社會中有一群人對你的用辭譴字很在意,也時時盯著你的所作所為!」

(本文作者孫一信為媒觀駐站作家、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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