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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的職掌與遠見

就在新聞局與NCC口水交加,內耗或甚至淹沒政府公權力的形象與作用之際,幸虧還有文建會,略微讓台灣沒有脫離世界潮流,稍能跟緊近六十或十多年來,國際間最為重要的文化議題與動向。 誠如漢麥可(Michael Hahn)教授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對於文化多樣性價值肯認,最早起於一九四六年,在其成立憲章時已楬櫫。往後,就是剛生效三個多月的「文化多樣性公約」。

公約之起,是因應一九九五年世界貿易組織(WTO )的成立與運作。眾所周知, WTO以自由貿易作為最重要的原則或意識形態,但視聽等傳媒文化禁得起自由貿易嗎?才怪。因此,在自由貿易儼然假借 WTO,狀似席捲天下之時,加拿大及法國等許多國家,期期以為不可,於是從一九九八年左右起,兵分兩路,一方面有三十餘國文化部會首長兩年齊聚一回,商討具體方案,設法讓文化議題的管轄與仲裁機關,由 WTO 移向 UNESCO。這些國家他方面鼓勵市民遊說運動社團,默許乃至欣喜這些社團的非政府立場,推出更為進步的多元文化構想與措施。

到了二○○一年,已見成績,此即UNESCO 審議也通過了「文化多樣性宣言」。退出教科文組織將近二十年的美國,眼見情況不妙,趕緊在二○○三年回歸該組織。然而,即便重返,美國興風作浪的能力遜色許多。雖然她與以色列反對,但在一四八個國家支持下,具有法律地位的「公約」仍在二○○五年過關,並在今年三月正式生效。六月中旬先有三十多個國家、五百多位知識分子在哈瓦那討論文化與發展的課題,接下來是上週,更多國家的文化首長依據公約所定,聚首巴黎,就公約賦予文化多樣性理念與實踐的可能推進空間,再做意見交流。

我們的文建會應該是預見或抓緊了機會,早有因應。雖然台灣不是UNESCO 的會員國,卻不妨礙文建會依其職掌與識見,早就預先邀妥相關有識之士,群集首都,正巧就在新聞局 NCC 再起口角的時候,經由台大法學院的籌劃,召開兩日的「國際貿易之下的文化多樣性」。

公約本身是有很多侷限,是如同所有法律,不足以自行,多樣文化的踐履,也必須有相應的長期準備與經濟財務基礎。但是,對於有心營造環境,讓世界各地文化,得以自由且多樣交流的人,妄自菲薄也是不必的。畢竟,公約是一種世界觀、價值、道德與看法的彰顯,這麼短的時程能夠讓公約生效,意義十分重大,是邁向正確目標的第一步,雖不充份,卻顯然必要。

國際公約的執行有待相應國內法制的調整,那麼,這不啻是從另一個層面說明,在全球化或國際化年代,「國家」的自主與管理空間,仍然與國際機構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這也是漢麥可所說,公約是有可能發揮長遠作用,可能賦予各國在從事國際文化談判時,新的動能。爭一時,更爭千秋,假使新聞局與 NCC 總是如此內鬥,請立法院正本清源,即時完成修法,將兩單位的視聽相關職掌,早日移轉至文建會。

(本文作者馮建三為媒觀駐站作家,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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