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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應承擔更多公共義務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日前通過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案,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打算裁撤「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廣電基金」),此項法案若完成三讀,成立超過25年,曾經扮演「補充商業電視不足」角色的「廣電基金」將可能從此走入歷史。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是依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設立的財團法人,成立目的在於改善電視節目品質,協助公共電視事業發展。公視建台後,「廣電基金」轉而擔負起「改善偏遠地區收視狀況」、「保存廣電資料」及「推動廣電事業數位化發展」等任務。目前主要工作則在於人才培訓、保存廣電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改善收視不良及推廣廣電教育。

「廣電基金」的成立在當時有其重要意義,在過去「官控商營」的媒體時代,無線電視受到政治壟斷,節目品質也因為商業化而日漸降低,因此設立廣電基希望透過向無線廣播與電視徵收盈餘與時段,提升節目品質,要求商業媒體負擔公共責任。

雖然立院廢止「廣電基金」的理由在於「完成歷史任務,喪失既有功能」,但更關鍵的原因恐怕是「背離立法目的,淪為政黨附庸」,以及無線電視既繳了營業稅與電波使用費,就不必要求提撥盈餘,否則等於「一條牛剝三次皮」。

「廣電基金」雖為財團法人,但其主管機關仍為行政院新聞局,董事亦由新聞局指定,人事與經營權控制於執政者手中。也因此造成在民進黨掌政時期,廣電基金的主事者一方面輔導媒體、監督媒體,同時卻扮演政黨的宣傳角色,不僅份際混淆,也引來「淪為政黨附庸」的批評。

然而,在商業媒體當道,影視文化衰退,媒體公共責任漸失的現在,類似「廣電基金」要求商業媒體負擔公共責任的法定機制,仍有其存在的必要與價值,但重點在於如何讓機構經費專款專用、組織獨立自主、財務與決策公開透明。

雖然有人主張應該降低媒體稅責、減輕公共義務,如此才能鼓勵投資,刺激影視產業發展,但事實上,1997年美國數位電視公共利益與義務總統諮詢委員會報告中卻指出,徵收媒體營業額是促進數位時代媒體公益的作法,就如同「汙染者付費」的原則,要求企業負擔公共責任,特別是數位時代已進入德國社會學家Beck強調的「風險社會」,各種貶抑人權、散播仇恨的內容充斥,已如同媒體公害侵蝕社會的立基,更需一種結構性引導措施。

近年來,台灣的影視產業隨著媒體不當開放而急速衰退,媒體應有的多元文化與社會正義的公共角色也日漸消蕪,立法院在作出廢止「廣電基金」決定同時,更應思考如何強化媒體的公共角色。相關部門可以考慮整合現有影視產業輔導機制,結合「廣電基金」既有功能,調高徵收媒體「特種基金」比例,成立經費專款專用、組織獨立自主、財務與決策公開透明的「影視產業發展金」,設立影視文化博物館、涵養本國節目製作與人才,協助公共與非營利媒體發展,讓擴大商業媒體經營權利與便利,也擔負起媒體應有的公共義務。

(本文作者管中祥為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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