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世界各國有關身心障礙者採訪公約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整理

一、美國
1.「美國專業記者協會」倫理規範(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記者在蒐集、報導及詮釋資訊時應本於誠實、公平及勇氣,避免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人種、地理、性別傾向、殘障、外貌或社會位等有刻板印象,並讓弱勢聲音得以發聲。

二、加拿大
1.記者協會從業守則
各類報導應避免種族、性別、年齡、殘障或社會地位等刻板印象之影響,犯罪新聞尤應注意。

三、英國
1.媒體申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 PCC)
媒體應避免使用偏見或不敬語氣,報導當事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或其它身體及心智疾病。
除非確實和報導有關,應避免提及事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或其它身體及心智疾病或殘障的細節。

2.全國記者協會行為準則(National Union of Journalists/ Code of Conduct)
記者只有在新聞有重大關連時,才能提及當事人年齡、性別、種族、膚色、信仰、非婚子女身分、殘障、婚姻狀態、性傾向 。記者不應發動或處理會鼓勵視、嘲笑、偏見、仇恨的素材。

四、澳洲
1.澳洲媒體協會
報導不應對種族、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殘病、病痛以及年齡有所歧視。
2.媒體聯盟道德守則
不在個人特質上作不必要的強調,包括種族、性別、國族、性傾向、家庭關係、宗教信仰、或耳體及心智上的缺陷。
3.ABC(澳洲廣播公司)
節目不應對種族、國籍、性別、婚姻狀況、年齡、殘障病痛、宗教及文化作任何語言或影像上的貶低或藐視

五、香港
1.香港新聞從業員操守專業守則
在處理有關年齡、種族 、膚色、信仰、殘疾、婚姻狀況、私生子女、性別或性傾向等內容時應避免歧視。

六、台灣
1.台灣記者協會新聞倫理公約
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 、宗教、性別、性取向 、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2.公共電視《公共電視新聞專業倫理規範》
若涉及種族、殘障、性別、老人、身材外貌、社會階級、婚姻狀況等題材,記者報導時不能因傳統制式價值,而傳達偏頗之觀點。

各國新聞法規有關精神障者之規定
法國新聞自由法
第24及32規定
因個人或團體之種族 、國籍、宗教、性別、性傾向,或是身心障礙等因素對其進行惡意中傷,或引發歧視、仇恨及暴力行為,得判刑一年以及處45,000歐元罰鍰。
第33條
因個人或團體之種族 、國籍、宗教、性別、性傾向,或是身心障礙等因素對其進行侮辱則判刑六個月,並處以22,500歐元罰鍰。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