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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改造的下一步

立院週二(3日)三讀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確定未來華視股權將逐漸百分百公共化、台視影音資產公共化,此外,條文中也明定,2007年起,客家、原住民及宏觀電視將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顯然的,這個法案不僅讓黨政軍退出無線電視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同時,也讓公共媒體集團的建立再往前一步。雖然,「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是依照2003年12月通過的廣電法修正案制定,不過,民間社會的「黨政軍退出三台」及「無線電視公共化」主張,至少走了十年路。

1995年,澄社、台教會、傳學鬥、台灣記協等團體成立「三退聯盟」,發起「黨政軍退出三台大遊行」,提出「三台股權大眾化」、「全面翻修廣電法」、「成立監督委員會」、「確立編採自主權」四大主張,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不過,傳學鬥及部分傳播學者則指出,以「股權大眾化」解決黨政軍退出問題,將會導致媒體資本化與私有化的後果,甚至政治勢力也會借屍還魂。因此,在遊行中便提出「確立頻道公共性格」、「樹立媒體文化性格」、「保障弱勢媒體公有」、「打破產官學共犯結構」等不同於「三退聯盟」訴求的四大主張,這也成了無線電視公共化的先聲。

事實上,即使華視公共化也只是廣電媒體改革運動的一小步,並不能完全根除解決媒體問題,未來除了持續進行傳播教育與媒體工作者改。換句話說,亦即,廣電媒體必須全面朝向公共化的目標邁進,達成媒體「公共產權」、「公共管理」、「公共近用」、「公共服務」的整體方向。

這並不是說,媒體所有權都必須公有,而是指傳播政策的設計及廣電媒體的經營必須符合公共性,以促成多元媒體文化與民主生活。包括,廣電政策必須設計出包括公共媒體、地方媒體、專業媒體、社群媒體、商業媒體、非營利媒體並存的「多元媒體結構」,讓不同群體皆能擁有經營媒體、近用媒體的機會與能力;其次,媒體監理機關必須開放民眾參與,執照核、換發過程,內容審議,也應設計公民參與機制,達到公共管理的目的;而媒體經營者方面,則須具備公共服務精神,提供近用管道讓民眾表達及回應意見。

其實,台灣民眾的媒體想像一直存在著「公共性」的期待,「媒體是社會公器」的觀點便是最好的說明,可惜的是,十多年來的媒體解禁政策,導致台灣媒體從國家控制的思維急速地轉換成獲利的商品,民主化過程中可以建立的媒體公共價值受到嚴重碰壞,因此,如何找回媒體的公共性,回歸媒體正常化,是媒體改造必要實踐的下一步,也是長遠之路!

(本文作者管中祥為本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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