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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豈是不容碰觸的聖牛?〉之鴨片戰爭

上篇,我們提到了早年的報業分類方法有四,即:

一、國家統制論
二、天賦人權論
三、階級鬥爭論
四、社會責任論

並且以極其簡單,但提綱挈領地點出「天賦人權論」,也就是目前所說的自由主義報業理論,其實是大有問題的,因此,母理論出現問題,其子理論的「新聞自由」是否能無限擴張,便大有可議之處,更遑論被稱做「不容碰觸的聖牛」。

宣偉,伯

但前文礙於篇幅之故,未能表明此理論是出自何位理論家之手,因此,本週就要和各位一看這本在傳播史上佔有里程碑之位的著作:《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這本由一代宗師W. Schramm所著的鉅作。

既然提到了這位大師,哲人已遠,就讓我們先簡單瞭解其人其事。

Wilbur Schramm(1905~1988),拿的是哲學博士,早年曾做過短篇小說家,之後轉往研究大眾傳播,曾在愛荷華、依利諾,及夏威夷建立研究據點。而1977年前往香港,協助香港中文大學成立大眾傳播的碩士班。

他早年為華人所熟知的譯名是施蘭姆、施蘭膜,但在中文大學時,余也魯幫Schramm取了「宣偉伯」的中文名字,並一字一字告知「宣偉伯」此三字之意義,「宣」,乃傳布,即Communicate;「偉」,乃雄大;「伯」,以伯仲叔季的排序來說,是首位之意。Schramm聽了很開心,便以此為其中文名字。由此,不難想像宣偉伯與華人傳播學界關係之密切。

但不只如此,曾任政大新聞系系主任八年時間的徐佳士教授,也是宣偉伯的入室弟子,而當年臺灣的傳播教育,僅此一間別無分號,職是之故,臺灣早年的傳播學者,或曾親炙於宣偉伯,或曾是他的私淑弟子。再者,臺灣新聞教育的源頭乃系出政大新聞,如此,不難想像宣偉伯當年在台紅透半邊天的程度。

徐佳士教授曾在其大著,《大眾傳播八講》之序言提到,該書乃是師法其師宣偉伯之著作,不但兼顧理論,且文章流暢易讀,引人入勝,這種文筆,加以大眾傳播學門的十字路口特性,足以吸引其他學門的學子在此逗留,甚至一起深究之意。徐教授也希望該書,能多吸引一些行經路口的研究者,能對大眾傳播學門駐足深究。

以上是簡介宣偉伯其人,接著,讓我們來看看這本經典著作,《大眾傳播的責任》。對於該書的褒美之詞,想必各位已經耳熟能詳了,因此,筆者便要談談在這以外的想法。

今年是2006年,距版權年1957年,也堪堪將近半世紀,那麼,從半世紀後,累積了更多知識的我們,以今觀古,可以看到什麼?

首先,筆者要指出一點,那是未讀原典前,從未發現過的事實。那就是這本《大眾傳播的責任》,其實是基督教團體「聯邦議會」提供資金所做的研究。該團體於1949年提出「基督教倫理與經濟生活」計畫,資助了九個研究案,而宣偉伯的這本書,就是九分之一的成果。

在明瞭這個事實後,當年困惑筆者的問題於今迎刃而解。當年讀台北市報業新聞評議委員會翻的版本(1970年所譯),因為是精簡本,所以只提到四種報業理論,但其中有些論點過於強調唯心論、道德訴求,與訴諸神學協助,當時筆者不解何以如此,但今日細究,就清清楚楚了。

此外,由今觀古,我們可以看到該書其實多是對表象的描述,另有107個小例證加以佐證。提出的建議,也多半是規範性理論,以今日來說,只是形同虛設,無法實行。不過,筆者仍要強調,這是站在50年後的高度向前看,才有這種結論。反過來說,如果不是宣偉伯在大眾傳播尚不成學門之時,成此大作,那敝學門要開枝散葉的時間,肯定比現在晚得多。

這種回頭看的感覺,就如回首新文學之父胡適一般,其新詩〈蝴蝶〉首二句是這樣寫的:「兩個黃蝴蝶,雙雙飛上天」。是的,這宛如今日黃口小兒牙牙學語之句,卻也名列《胡適詩選》之中。讀者諸君請看仔細了,這是「詩選」,不是「全集」。若未列選集的詩,不知是何程度?

但我們會以此嘲笑胡適的文筆嗎?不,胡適在近代文學史上的貢獻,不在於其文學,而在於他開創了一種新的文體。當然,新文體草創之時,當然是東缺西補的。而且,一個時代的先行者,就是為了讓承繼者們,踏著背,向上爬的。

這個類比,就相似於我們今日重讀宣偉伯的著作一般,雖然有缺漏欠陷之處,但我們不必以今日的標準,衡量昔日之著作。我們更應該珍惜,並且踏在宣偉伯的背上,告別,然後向前。
社會,誰負責任?
因此,就讓我們來重新檢視四大報業理論。其中的階級鬥爭論,主要是著眼於蘇俄,當時舉的例子,全部都是以蘇維埃政權為範式。但在蘇俄已經倒台的今日,這個理論應該以中國為主來進行修正。但探討中國的新聞理論,卻又是一個極大、極新的領域,筆者對此無甚瞭解,因此該部分,只能另請賢達代為補充。

前文提到天賦人權論(自由主義報業理論)之不可行。那麼,國家統制論呢?在筆者的「新聞自由再思」計畫中,其實是分為兩股支線進行。天線是本篇,探討新聞自由的理論涵養,並佐以當代新聞實例以做參考。地線則是以臺灣新聞史為背景,探討新聞自由在台灣被接收、壓制、復甦的脈絡。所以,「國家統制論」,會在臺灣新聞史探索的單元中,進行較深入的分析。

因此,本文我們要探討的主題,便是宣偉伯當年引以為傲的「社會責任論」。

宣偉伯所提倡的社會責任論,在50年後的現代,想必讀者們均已滾瓜爛熟,因此,筆者在此不擬贅述其理論內涵,而是要以臺灣近年媒體的表現,來論斷社會責任論,其可行乎?其不可行乎?

首先,我們先以新聞史的脈絡來回顧媒體發展。早年,報紙是以黨報的面貌出現,黨同伐異,不亦樂乎?對他們來說,若有新聞自由這回事,那必然是謾罵不用錢的自由。這種現象,直到一分錢報紙出現,才慢慢改善。

何謂「一分錢」報紙?即今日所稱的大眾化報業,這是因為當時報紙的主流售價為六分錢,新冒出的媒體以一分錢的極低價突圍,這也是報紙成為大眾化讀物的濫觴,因此,稱一分錢報紙為大眾化報業。

而大眾化報業,和黨報最大的差別在於,乃經濟自主,而非政黨挹注。也就是說,報紙的存活與否,端賴賣報,與賣廣告的收益。

我們必須特別注意這點。

讓我們更細緻一點說,黨報時代,所謂的報紙,其實是政黨的外圍團體,完全沒有「新聞自由」可言,不過是政客的傳聲筒罷了。而大眾化報業時代,美其名為「報業」,其實這是徹頭徹尾的「商業」,如果不是銷售量能賺錢,如果不是廣告能賣錢,那這家報社根本就活不下去。因此,這種「賣不出,就得死」的狀況,若我們要以「新聞自由」的大帽期待,不是近乎苛求了嗎?

所以我們可以明白,近代報業的始祖,若說是大眾化報業的話,那其實,一開始就是徹頭徹尾的「商業」。差別只是在於,有些商家賣的是紅茶、麵包,而媒體商家所販售者,乃是名為「新聞」與「廣告」的商品。

資本主義的邏輯,百年不變。就算今日的臺灣,眾媒體依舊是照著純粹的商業邏輯在走。左手賣廣告,右手賣新聞。

但這裡出現了認知與實質上巨大的斷裂。引1947年12月20日的〈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代電〉電文為證,裡面明白表示報業免徵營業稅,至於為何?可不是說報業是文化事業,而是「報業成例」。也就是說,報業免徵營業稅,源頭並非是其自吹自擂的「文化事業」,而根本就是訴諸傳統權威的「成例」。其後,更在1952年版的修正出版法,以成文法的形式,保障新聞雜誌免徵營業稅。那麼,從1947年開始的免稅,經1952年的出版法,到何時,報業才需繳稅呢?

告訴你,他們到今天都不用上稅。

讀者諸君,各位認為報業為一營利事業嗎?這當然是可以討論的議題,但以筆者的觀察來說,這些徹頭徹尾的資本家。賣的是商品,求的是利益。若說要免徵營業稅以保障言論自由,那也僅止於弱勢報紙,絕非擁有數家報紙,或是握有電子、平面媒體等報閥。

廣告是純粹的商品,這點自不待言,但筆者所稱的,並非是新聞廣告化、資訊娛樂化那麼容易被察覺、賣出的東西,而是更深一層,糾結在台灣社會底層,盤根節錯的冥府幽魂。

這裡所稱的賣新聞,是把新聞作為一種意識型態的商品販賣。舉例來說,稍微遠一點的例子,就如聯合報系婊涂醒哲那般。當時,聯合報系連著五天均用顯著版面,以新聞稿、特稿,加以讀者投書方式「評論」此一「事實」。

其間不管涂醒哲怎麼辯駁,請出老婆,之後連老父老母都聲淚\俱下地擔保我們家阿哲絕對不會做出這麼「丟臉」的行為。

但聯合報就是沒聽到。

若要談新聞自由,有一前提就是新聞業,必須是一專業,有了專業以後,才有自主的可能性。

但天底下有任何一種專業是連錯五天,卻甘之如飴的嗎?

讀報,我們可以發現,聯合報顯然將民進黨,及其手下大將當成一「戰鬥對象」,而非「報導�採訪對象」。這股歪風直到爆料者李慶安自認錯誤後,聯合報才收工轉向。不過,從頭到尾聯合報系都沒有對此道歉,反而侈言是跟隨消息來源報導,以及善盡查證義務。此等說法,未免可笑至極。

此例是近年來一個顯著,具代表性的關鍵案例。當然,不僅止於此,例如2004年總統大選時各家媒體選邊戰的情況,想必各位仍記憶猶新。由近取譬,近日倒扁與挺扁風潮不斷,各家媒體報導模式,也只能說是老狗玩不出新把戲,來來去去就幾招栽贓抹黑的三流伎倆罷了。

怎麼回事?媒體不是要公正、客觀的嗎?

回到原點,讓我們一想,是不是我們一開始就問錯了問題?前面提到,近代報業的源頭,若以大眾化報業來算的話,那根本就是徹頭徹尾的商業,而不是專業。或說,報老闆的「專業」,是能把商品成功推銷出去的「專業」。和我們所倡導的諸如:客觀中立、倒三角形寫法、平衡報導、善盡查證義務……等,完全是兩個不同世界的概念。只是正好倒楣,兩個都念做「ㄓㄨㄢ ㄧㄝˋ」罷了。

資本主義的基本信條,就是利益極大化。在此原則之下,資本家會無所不用其極地將貨物推銷出去,不僅如此,更要不斷降低生產成本,以求取最大利益。

且讓我們一想,有什麼東西是以極低的生產成本,就可以賣到極高的售價?

筆者左思右想,似乎就只能想到像是櫻粟花之類的東西。不過,拿櫻粟與新聞類比,是否不妥?

哪裡不妥?

近年媒體表現,日趨下流,前文〈新聞自由,豈是不容碰觸的聖牛?〉已於首頁揭櫫近10年來的惡劣表現,雖是點到為止,每個媒體舉一例為之,但也蔚為奇觀。更可鄙的是,媒體明知這些內容僅有賣點而無針砭,卻依然故我,大肆銷售此類劣質商品,以媒體愛用的術語來說,便是黑心、無良商品。

這與明知鴉片有害,卻大量傾銷中國的商人,有何異處?

宣偉伯當時已見此類惡行發軔,但在社會責任論中,仍然不希望政府介入管制,而希望這些媒體自我覺醒,以良知良能進行自我改善,其中提到特別要以個人的道德,去喚醒報業。

但睽諸世界媒體,尤以臺灣為例,我們知道這種訴諸個人良心論的說法,是行不通的。那怎麼辦?

至少,我們有的能力是站上肥皂箱,拿起小蜜蜂,去告知閱聽大眾,這些媒體放送的是公害,販賣的是毒品,這種黑心商品,絕對不受「新聞自由」的保障。

筆者想替宣偉伯補完的一點,就是這個媒體改良的工作,絕對不限於媒體自身,還需要政府適時介入,以及公民團體予以監督。當然,提出這種大範圍的口號與方針是極其簡單之事,但實際操作,又是何等困難之事?

尤其是政府該介入到什麼地步?公民監督團體若成為壓力團體怎麼辦?這其中實在有諸多問題困擾著我們。回首來時路,現代報業也只不過走了百餘年,傳播學也僅有半百的歷史,很多我們碰到的問題,是前人所未遇的,因此我們只能摸著石子過河,慢慢去找出新聞業,能對社會、公民有益,而不是有害的方向。

「要你管!觀眾愛看,所以我們才做啊!(拿出一張真偽未知的收視率報表)」在我們啟程時,最常聽到的問句就是這類,怎麼辦?

不管,中國鴉片也是人手一管。

(本文作者敗裸殺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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