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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觀論壇》影•像•觀•看•紀•實 ─新聞攝影的暴力與控制  參加感想

  晚上去參加了媒觀的論壇:[url=https://www.mediawatch.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628]影 •像 •觀 •看 •紀•實 ─新聞攝影的暴力與控制[/url]。思索很多事情,趁想說點什麼的衝動還沒消失,趕緊來寫一下一些想法。

  這次論壇請來了很多人,除了常見到的公民團體戰友,特別的是請來了很多實務工作者,包括林錫銘(聯合報攝影中心主任)、溫禾(聯合報總編輯特助)、黃子明(中國時報影像中心主任)、鄭超文(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理事長),這些人對於不是念廣電出身的我,過去也沒機會見過,聽這些人講話,覺得很有趣,一些編輯台、實務上的經驗分享,覺得聽到很多新的事情。我主觀上覺得這些人大致上坦白和誠懇,很多話說的也還算honest。
  論壇從南洋台灣姐妹會的個案談起,做報導的人是善意,也自認做的很正面,但是姐妹還是大感受傷,既而談到蘋果刊登邵曉玲車禍照片引發公民團體抗議後,有攝影記者認為公民團體太”高尚”等等的批評。接著同志團體的代表、媒體主管(聯合報X2)、身障團體代表、媒體主管、新聞攝影研究會理事長輪番發言,我並沒有完整記錄下每個人講的重點,大概也只想講一講聽到一些點的心得。

  比較有一些想法的主要是聽到主管談到很多時候照片的取捨、挑選,背後所依循的標準,主要在言談中提及的標準有幾個,而這幾個標準內有價值上的衝突,外有標準之間的扞格,落實在個案上就會有不同的結果。主要的標準大概談到了:遵守法規、考量對當事人的影響、對社會的衝擊、個案在新聞上是否涉及公益等等。

  論壇參與者在發問時間李提到聯合報刊登其記者隨里長探病偷拍的胡志強照片,認為進入醫院偷拍傷者是不合法的。針對這點,聯合報的與談人談到,在這個case中,考量到那張照片並沒有很醜,登出來應該不會”讓當事人(胡志強)感覺不好”,所以認為可以刊登,此外也談到很多新聞來源都不見得是完全合法的,過度遵循法律,新聞中監督的角色是無法發揮的。

  對於這一點的說明,我很不能夠認同,該主管前面說要遵守法律,但卻在這個case上明顯的覺得這個違法是不重要的,姑且不論是不是真有這一條(我現在手邊沒有相關資料),我也認同她所舉的水門案很多資料都不是完全合法取得的,但是這種可以阻卻違法的情況,是不是適合用在這個個案則大有疑問,胡自強傷勢如何應該沒有急到非得要用偷拍的手法取得照片吧?此外該主管用”我想當事人應該不會覺得感覺不好、而且他後來也有自己出來開記者會”來合理化我覺得也不足取,當事人後來出來開記者會,並不代表這種對拍攝的同意溯及既往,特別是在一個非公開的場合。整件事情的重點應該在於違反當事人意願、在一個非公開的場所,以偷拍的手法取得照片,卻被模糊焦點變成”當事人沒有很醜、很衣衫不整,登出來當事人應該不會感覺很不好”,完全忽略了前面該主管一直在談的,善意、尊重當事人意願等等原則。

  另外在該個案是否涉及公益這件事情上,我覺得也很有討論的空間,雖然新聞倫理上談公益或私利似乎是兩個可以明確區分的概念,但是我自己做為一個觀眾,此刻仔細想起來,對於”公益”(公眾利益的簡稱)的定義好像也不是很清楚,邵曉玲的車禍到底算不算是事涉公益”呢?至少我自己嚴格想起來,除了他們兩個是公眾人物以外,好像想不出”車禍”這件事本身有多”公益”,它就是發生在胡邵兩人私人行程的一個意外(幫黃俊英助選並不是市長的職責,頂多是”有聲望有地位的國民黨員”的職責,個人政治傾向算是私事),但是看起來現在是把它當成是”公益”(所以可以”有一點違法”),那也就是說,如果他是公眾人物,出車禍的事就是公益,不是的話就不是?還是說,因為大眾關心,這次車禍就是公益?聽起來都有那麼一點怪;還是說,車禍這件事本身就是事涉公益,那也就是說,任何車禍手術都可以偷拍囉?這也不可能被同意,所以”公益”與否也是很吊詭。

  回家的路上我想了想,或許就像女性主義對公私領域二分的批評,公或私本來就很難以完全界定,常是有互相涵括重疊的時候,即使這次車禍事涉公益,整個事件裡也有跟公益不能完全涵括的地方,例如胡志強的健康狀況可能事涉公益,但是我們知道他目前只有輕微擦傷(之類的)無生命危險似乎也就足夠了,至於他到底現在長成什麼樣子,有沒有嚴重到要偷拍以了解,似乎就不是必要,也就是說,並不能什麼都扣上”公益”的大帽子合理化所有事情,在侵害個人隱私這件事情上,手握侵入式武器的攝影記者和後面的編輯台,既然也同意要尊重當事人隱私,在把關上沒有用更嚴格細緻的衡量標準,我覺得終究是不能自圓其說。

  其實這一次論壇我覺得還有一個重大的點始終沒有詳細的被面對和討論,也就是媒體對弱勢族群的報導上的問題。論壇的引言所舉的兩個例子,一個是針對弱勢族群的報導常有複製強化刻版印象的問題,一個是對於腥羶色,或者是對隱私侵害的問題,兩者當然多有重疊之處,但是在具體舉出來被討論的例子上,還是在展現不一樣的面向,整個論壇時間大多在討論對隱私侵害的問題,卻很少討論前者,也就是對弱勢族群的報導中的暴力、歧視的問題。

  或許這是因為侵害隱私這件事情擁有一個被高度正當性的原則吧,大家都知道也同意不可以侵害他人隱私,剩下的是一些比較delicate的判斷問題,也或許是因為這次集中討論的case是個”形象正面的公眾人物”(quote與談人語),所以特別容易引起大家的同仇敵慨,主編主管們的壓力也比較大。但是對於弱勢族群例如同志的拍攝,就如同志諮詢熱線的多多所說,有很複雜的處理,一下可以拍、一下不能拍、要怎麼拍也不一定,感覺很個案,好像沒什麼放諸四海皆準的SOP,總之只有一個與談人提了一個所謂”善意”的操作準則,然後大家就覺得好像不必談了。

  可是就如引言所說,這個問題tricky的地方不正是在於,拍攝者覺得他很善意,但是被拍攝者還是覺得大為受傷,顯示出這中間有”善意”也不能彌補的落差嗎?事實上,很多做出偷拍、歧視性報導的記者,我相信他也很”善意”,他也無意透過他的鏡頭或下標讓某一個人覺得受傷害、被歧視,但是事情還是一樣的發生,精障者照樣被污名化變成不定時炸彈、同志照樣被刻版化變成都是會轟趴喀藥的雜交者,所謂”善意”的標準太模糊、太訴求個人良心,我覺得不能夠做為一種倫理準則,但是這部分不知道是一個太難回答的問題,或者是因為這正反應了報業從業人員在身份上所反應出的中產性格(如相關研究所指出),以致於對於minority的狀況既不了解,也不覺得是個big deal,以至於在整場論壇中成為一個無解卅被遺忘的問題,這也讓我有一點失望,意識型態的問題好像在主流新聞業的討論中一直被當成一個”新聞自由”的範疇而pass by,但是這種意識型態上的爭奪,往往是少數族群最根本要爭奪,卻也最無法與之抗衡的一塊啊!

  每次談到媒體的問題,感覺都像是個無解的題目,每個人都很有壓力,每個人都說是因為更大的東西:上面的老闆、商業體制、敵報等等。就這點上,這次邀來的主管比較讓我覺得舒服一點的地方是,相較於新聞台主管言必稱收視率”廢”我良多,這次的主管雖然還是說”決定權不在我、那天我正好休假”云云,至少不會把所有的問題都怪給看不到的體制,或者是”一切都是因為消費者愛看蘋果”,對於尖銳的問題也會正面回答(回答的是否泛道德化而不符現狀則非我所能知),總之讓我覺得稍微有一點擔當。雖然照樣說詞都是”大家都是好人、大家都堅守專業倫理、大家都對下屬很好不會給下屬壓力”,但我大概也可以理解,總不能自打嘴巴吧。

  哎,什麼時候大家可以把social的話都快轉掉,可以在一個自我批判的狀態進行討論呢?

(本文作者王正彤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媒體與教育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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