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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客」,我被告了!?「台客」通用語竟被註冊為商標,且不得任意使用?

立法委員林淑芬與媒體改造學社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2007.08.07

記者會時間:2007/8/7(星期二) 10:30a.m.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我是「台客」,我被告了!?

「台客」通用語竟被註冊為商標,且不得任意使用?

「台客」一詞在台灣流傳已久,過去曾用來形容服裝儀容不合時興,愛梳油頭、穿花襯衫、藍白拖鞋、說著流利的台灣國語等穿著打扮的代名詞,頗有貶抑意味。但近年來在台灣民間社會賦予「台客」新的多元文化意義後,「台客」的貶抑意味不僅逐漸消失,更已成為台灣新的庶民文化關鍵字。

「台客」這一個由台灣庶民所共同構築、翻轉意義的名詞,不是任何一個個人卅團體所能壟斷的。但近日卻發生,「台客」兩字被註冊成為商標的事件,還因此衍生侵權的司法案件。 「台客搖滾音樂」,被告侵權?

於8月2日至5日在花蓮所舉行的「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由東台灣區域發展協會、台灣二十一世紀文化協會、花蓮縣政府觀光局共同舉辦,共規劃三個主題式音樂派對,其中在8月4日舉行「台客搖滾音樂」的主題式派對,因該主題有「台客」二字,而侵犯NEUTRON INNOVATION (BVI)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登記註冊之「台客」商標,以致必須將該活動名稱修改為「東岸搖滾之夜」,並將網站及文宣品回收及修改。

「台客」是文化通用語,不應被註冊為商標

針對此案,立法委員林淑芬及媒體改造學社表示,依現今的趨勢,「台客」已屬於廣為流傳的通用語,但智慧財產局卻准許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將該通用語註冊為商標。林淑芬及媒體改造學社指出,經過查證,中子創新公司在智慧財產局總共註冊「台客」為商標有十一案,「台客搖滾嘉年華」亦有十一案,產品涵蓋超過一百種,從各種類別的基本生活用品,如貼紙、書籍、雜誌、便條盒、修正液、直尺、圓規、撲克牌、跳棋、麻將、茶葉、咖啡、速食麵等基本日常用品等等,到電腦軟體、表演活動、座談會等等,無所不包。換言之,未來有任何產品、活動,要使用「台客」這兩個字,勢必都將被該公司控告侵權。

林淑芬及媒體改造學社表示,「台客」兩字有其豐富的歷史、文化意涵,不是任何個人卅團體可以壟斷卅竊佔,尤其近幾年,許多表演活動、音樂祭或流行相關產品如服飾等,都冠以「台客」二字,「台客」已成為音樂、表演、流行文化領域的一個通用名稱,甚或是一種表徵,根據商標法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以及第23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皆不得註冊為商標,中子創新公司卻將「台客」註冊為商標,且壟斷「台客」在音樂、表演、流行文化領域上的使用,其用心殊為可議。

智慧財產局成為竊佔「台客」的共犯!?

林淑芬及媒體改造學社指出,「台客」在音樂、表演、流行文化領域之使用已經非常廣泛,依據商標法規定,「台客」一詞不應被核准為商標,令人不解的是,為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許中子創新公司將「台客」二字核准成為商標?智慧財產局在核准申請註冊商標時,難道都沒考量社會、文化等各個層面,而逕自核准該商標權?

林淑芬及媒體改造學社進一步表示,通用語被註冊為商標已經不是第一次,過去也曾發生網路流行語「囧rz」被註冊為商標的事件,智財局在商標的審核上,實已有瑕疵,更有失職之嫌。

應儘速廢止「台客」在音樂、表演、流行文化領域之商標權

林淑芬指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商標註冊後,該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得廢止其商標權,因此,林淑芬要求,智慧財產局應儘速廢止中子創新公司在音樂、表演及流行文化領域所註冊之「台客」及「台客搖滾嘉年華」商標權,否則,不排除發動行政訴訟、抗爭、甚或杯葛預算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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