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制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增加了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的條文。這項內容不論從它國經驗,或者本地現實來看,都有其重要意義,然而,在執行方式,以及促成多元文化的積極面向上,仍有諸多亟待釐清之處。二次戰後,各國內部族群問題爭議不斷,透過傳媒鼓吹種族主義,散佈仇恨式語言(hate speech),歧視弱勢群體的現象經常可見。許多國家開始反思如何阻止此種現象的擴散,1990年代,美國及歐洲國家陸續制定反仇恨法,禁止宣揚仇恨與歧視的言論及行為。歐盟於2007頒訂的「電視無疆界指令」中,也重申尊重多元文化、保護弱勢族群與拒絕宗教與種族歧視的一貫精神。不過,即使如此,很少有國家將這項規範訂於傳播法規,而法國不但載入「新聞自由法」,違者還會遭到判刑或罰鍰。
這種仇恨與歧視性的語言在台灣也十分嚴重,近年媒體各擁其主、各據市場的結果,新聞媒體應有的公共論域功能日漸喪失,成為黨同伐異的屠宰場。然而,類似的問題不僅出現在政治節目,社會新聞中對愛滋病、精神障礙者、特種行業的歧視,甚至綜藝節目嘲弄性別、外表、種族、口音的老梗也經常可見。
事實上,仇恨與歧視性語言並不應僅侷限在傳統的「族群」定義,例如,法國「新聞自由法」的就將「種族、國籍、宗教、性別、性取傾向、身心障礙者」列為禁此歧視範疇,部分國家的反仇恨條例還擴及移民、年齡、職業、語言、外貌等面向。相較之下,「通傳法草案」保障顯得較為狹隘。
當然,這項限制性條款在各國也引發不同看法,最常見的爭議便是引起限制言論自由與政府將趁機干預媒體的疑慮。
的確,如何執行將會是這項法令將面臨的最大問題,然而,在通傳法中卻只有簡單的負面表列,不僅缺乏明確定義,將來如何認定?誰來執行?也缺乏完整的說明,因此,未來必須有更清楚的界定。例如,加拿大「煽動仇恨罪議案」(Hate Crime Bill)便界定為「所有國民不得煽動或鼓吹仇恨,提倡種族滅絕,或對某類人士作出種族滅絕的行為」;法國則強調不得對不同社群進行「惡意中傷、侮辱,或引發歧視、仇恨及暴力行為」。此外,為了減少對言論自由的侵害,加拿大也訂出「例外」原則,包括其言論與公共益有關、真實陳述等都可能豁免,便是試圖讓禁止仇恨語言與言論自由達到某種平衡的作法。
綜觀來看,「通傳法草案」的相關規範不僅模糊,消極的負面表列,也缺乏積極作為。事實上,反仇恨法案的意義不只是防止仇恨與歧視性語言對社會群體的傷害,更重要的是促成文化多元與相互尊重。因此,「通傳法」制定便需要思考如何形成多元的傳播結構,例如,透過國家資源設立境內外語頻道,滿足國內移民、移工群體的傳播權;協助指定用途頻道的經營,讓不同的社會群體有發聲的空間;另一方面,也應賦予廣電業者更多的義務,例如,要求市場優勢者提供弱勢服務的節目,都是相對積極的作法。
退一步來看,造成國內仇恨和歧視語言出現的原因,除了政治立場,還有商業利益,許多業者考量的是如何在惡性競爭的市場中,以最低的成本、最聳動的言辭穩固收視的基本盤,惡質的市場更是造成仇恨與歧視性言論的另一因素,因此,如何促成合理、多元的媒體市場,更是政策制定者必須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