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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權的前提—從三立股權爭議談起

九○年代流行一時,作為台灣政治自由化運動主調之一的「黨政軍三退媒體」主張,在2003年年底因《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的修訂而落實了。該法要求「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以及「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為的是避免政治力插手媒體經營。咸信:媒體是公眾的看門狗,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是言論自由的實踐場域,因而不應被政治勢力沾染干預。

因著這個法令,舊社會遺制下的政媒不分現象應於2005年底前改正,民進黨大老蔡同榮也就辭去民視董事長職務,國民黨也就處份掉中廣、中視的所有股權。但是到了2007年底的今天,三立電視台的股權爭議,再次提醒我們政治力與媒體交纏的現實。這個現實不只突出了法令的不足,更突出了當代「言論自由」的荒謬性,即:言論自由的前提,是私有財產制。

1207 媒體新視界─板橋社區大學「別讓媒體綁架我的孩子」課程學員分享

1207 媒體新視界─板橋社區大學「別讓媒體綁架我的孩子」課程學員分享

主持人:管中祥

來 賓:板橋社區大學學員與老師

頻 道:教育電台(全國聯播)

精采內容:
本週位您邀請到板橋社區大學「別讓媒體綁架我們的孩子」課程學員,請他們來現場與大家分享身為一名家長、一名幼稚園老師、一名奶奶、一名國小老師的心情,看看現在媒體怎麼影響到自己與小孩的生活,而大家又是如何應對的。此外,在上完這門課程後,大家又有怎麼樣的心得與您分享!!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聯合聲明

公共電視基金會第四屆董監事會即將就任,本社對新聞局主辦的董監事提名與審查過程的諸多瑕疵表示遺憾,提出五點聲明如下:

1. 本次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組成不當,提名審查作業缺乏透明性及嚴謹性,本社已於11.26發表聲明,呼籲重啟提名與審查程序。但新聞局至今對此訴求置若罔聞,完全無補正與改過的誠意。因此,本社重申,重新啟動公視董監事提審程序,是最具正當性與合法性,也最有利於公廣集團未來發展的作法。若新聞局仍執意不重啟提審程序,陷本屆董監事於不義,建議新當選董監事考慮暫時不接聘書不就任。

2. 公視全體新當選董事就任前應公開說明擔任公視董事的理念,並且表明未來三年堅守崗位、善盡職責的決心。

3. 新任董事長選舉應公開,新聞局及各政黨不應介入或企圖影響董事長選舉結果。

4. 新任總經理遴聘應公開徵選並接受各界推薦,遴聘程序應比照或比現行原、客台長遴聘作業更為嚴謹,而非由董監事會自行決定。

5. 董監事會應開放公視工會代表列席旁聽。新聞局應推動修法,明訂勞工董事的席次和產生方式,落實產業民主之精神。

1130 媒體新視界─新聞報導的力、理、禮、利

1130媒體新視界─新聞報導的力、理、禮、利

主持人:管中祥、蔡蕙如

來 賓:許瓊文(政大廣電系助理教授、曾任記者)

頻 道:教育電台(全國聯播)

精采內容:
報導社會新聞的份際在哪裡?記者在報導中將被害者家屬變聲、馬賽克,就是好的報導嗎?媒體觀察站特地為各位聽眾邀請到政大廣電系老師許瓊文,一起探討在社會新聞中,記者應該如何採訪、面對受害者與其家屬,除了最後報導的呈現外,在採訪過程中又應該有什麼作為。

觀眾應團結,團結真有力

「(這個節目「東南西北」)應列為輔導級,…或是鎖碼頻道。不然受傷的都是我們大人還有無辜的小孩…,罰款不是最好的勸導方式,只有罰錢交差事無法解決這爛台的所給大家的不良影響的!」

「現今社會亂象環生,又逢晚間家庭共同收視之時段,卻出現(民視頻道的「愛」)愛不到就要不擇手段得到,也要別人得不到的殘暴內容,叫我們怎麼教育小朋友。…媒體應該對社會亂象負點責任,…不然大家以後也學習,社會如何安寧。」

「難道普通級規範可以教導小孩兒童去強暴別人,甚至去拿槍殺人嗎?NCC的公正在哪裡呢?請NCC確實處理,若不處理將抵制NCC…」以上是最近(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15日)觀眾投書「電視妙管家網站」的意見。在網站上,觀眾表達了對商業電視的不滿,可歸納成三個論點。第一,商業電視充斥太多不當的內容、足以危害社會,尤其可能對兒童造成不良的示範。其次,雖然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有分級制度,但這些有問題的節目卻放在普通級的時段播出。第三,對於這些有問題的節目題,NCC卻只有消極管制(罰款了事),或根本不管。

[活動訊息]媒體裡的人口販運圖像-誰是人口販運新聞的「界定者」 座談會

為了解媒體從何種角度與框架呈現此類新聞,如何再現人口販運新聞各類當事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及婦女救援基金會於2007年1月至4月針對台灣五家主要報紙(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進行系統性監看與分析。11月30日下午2:00,婦女救援基金會及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將公佈人口販運新聞監看分析結果。

通傳法草案vs.國家通傳政策

今年九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首度對外公布「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此法案將攸關所有通訊傳播產業發展,由於業界跟學界對NCC提出版本尚無共識,因此許多學者及業者呼籲,NCC應再彙整各界意見,盡量放慢腳步,不宜倉卒立法。 儘管NCC已經分別在九月及十一月舉辦兩階段公聽會,也迅速完成第一次的修正版本,但兩次公聽會中各界不僅沒有共識,甚至不少與會者質疑目前版本對產業有弊無利,更有數十個公民團體憤而退出公聽會,以抗議通傳法草案枉顧公共利益、刻意圖利財團。

雖然NCC認為兩次公聽會已經善盡資訊公開之責,許多對NCC及通傳法的批評其實是誤解了草案內容;不過正由於通傳法是如此重要卻又如此複雜,因此NCC實在有必要放慢步伐,以更謹慎、更穩健的態度來面對這部法案。

因應數位匯流 法令須與時俱進

這幾年來,無論產業界、學界、消費者甚至是政府機關,都充分感受通訊傳播產業的大幅變化。科技的快速演進顛覆了傳統通訊及傳播方式:手機、電視、廣播、網路等原本壁壘分明的產業,如今正以不可思議的速度,進行無限可能的突變、增強以及重組。

問題是:人人都知道通訊傳播正在革命,但沒有人清楚未來到底會如何發展。

草率荒謬的公視董事提審過程

11月22日,經立法院推舉成立的「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通過第四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名單。

這是公廣集團於2006年7月 1日正式成立後,首次舉行的公視基金會董監事改選。因此,第四屆公視董監事將不只掌理公共電視的營運方針、工作計劃、年度預算、遴聘總經理等重大事項,未來也將對包括華視、原民台、客家台、宏觀衛視,甚至台灣整體影視文化的發展發生影響。

然而,仔細觀察此一攸關本地公共文化與影視產業發展的公視董監事提審作業,不僅過程十分粗糙、荒謬,主管機關草率的執行態度也讓人無法苟同。 首先,在公視新任董監事名單公佈後,部分當選人表示並不知道自己被提名,而在新聞局於22日發佈的新聞稿中也指出「新聞局將就審查委員會決議之人選,先進行意願調查後,再送請行政院聘任。」換句話說,新聞局在提名人選時並未先徵詢當事人意願,這不僅暴露出公視董事提名作業的草率,對當事人不夠尊重,而且若有人不願就任,勢必需要補提名。

其次,在公視董事當選名單中,部分人士曾公開反對成立公共廣電集團,如今都獲得行政院提名,並經立法院推舉的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到底行政院提名的理由與考量是什麼?立法院審查的標準與程序為何?都有必要進一步對外說明。

報禁解除二十年部落格開張-全民共同的記憶

台灣在民國七十七(1988)年一月一日解除「報禁」,這個歷史時刻對新聞工作者是思想的啟蒙、對讀者大眾代表的是資訊的奔放,對傳播學者是重要的研究起點。因此,「解除報禁」不會只是官方記錄與學術研究而已,它是全民共有的歷史記憶,是台灣社會珍貴的文化資產與共同想像。 明年(2008)年一月一日,台灣報禁解除將滿二十週年。「解除報禁」不但是設立報紙禁令的解除,更是台灣媒體自由開放的起點。我們無法忘懷二十年前台灣解除報禁時,內心撼動的那一刻,那時我們多麼熱愛媒體,並給予極大的期望;但我們也無法忽視今日報紙惡質競爭與所有媒體失序的表現,逼使我們重新面對當日的激情,進一步反省解除媒體管制過程中的種種錯誤。

在報禁解除二十年即將來臨前,我們要為這重要的歷史事件,記錄全民二十年來的心路歷程。你我心中,有太多對於報紙(媒體)的情感與想法。在許多個人獨特的生命經驗中,二十年前的報禁開放事件,或許不只是一個政策的解禁而已,有太多人曾經參與這段歷史,甚至歷史還因為各位的參與而改變。這些歷史感,非常需要各位暫時拋下繁忙的工作,在台灣報禁解除即將屆滿二十年的前夕,打開電腦,把它記錄下來、並且傳播出去。

媒體改造學社針對第四屆公共電視董監事提名與審查問題之聲明

上週經媒體披露,第四屆公共電視董監事提名與審查程序,在缺乏公眾和輿論關注的情況下完成,十一名董事與三名監事即將獲得行政院任命。本社認為,本屆公視董監事的提名與審查過程草率且不透明,有違公視做為公民媒體,其董監事為全民付託,負責管理公共傳播資源的公開、民主、多元之精神。

本社在此呼籲行政院、新聞局,以及立法院,應暫停目前程序,先就相關程序瑕疵與正當性問題,提出公開且完整之說明,以及其他改進或補救措施。我國公視正面臨轉型關鍵,董監事人選之正當性與適任性至關重大,本社呼籲,行政院應重新進行本屆公視董監事提名與審查程序。

本社認為,本屆公視董監事提名與審查程序,至少包括以下五項嚴重缺失:

一、 根據公視法第十三條(請見文末附件),立法院需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審查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然本屆審查委員之組成與完整名單,從未 正式在媒體或其他管道公告社會,一份沒有公告社會週知的「社會公正人士」名單,已有違 公開、民主之精神。

二、 再者,審查委員名單中,包含蘇起與孔文吉二位現任立委,立法院本身竟推舉現任立委為「 社會公正人士」,不僅不宜,甚有違法之虞。

三、 審查作業程序匆促草率。有審查委員未出席,亦有審查委員中途離席,或發出「太晚看到候 選人資料」等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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