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不需要近用媒體的更正答辯權?(第一期/本期焦點)

文/林靖堂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電子報編輯)

五月底,民間社會期盼的反媒體壟斷法《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短短48小時內初審通過,最後,雖然具維護多元價值的數項條文,包括編輯室公約、獨立編審制度、員工外部董事等,有助維護新聞專業內外部多元的條款入法;但影視多元文化基金與媒體識讀教育等項目卻皆遭刪除。至於一般民眾媒體接近使用媒體權益之一的更正答辯權,卻一度遭到擱置保留,直到最後一刻才又重納入法。然而,初審通過隔日,部分平面媒體即稱此是「昔日威權之《出版法》復辟」。但,到底何謂更正答辯權?更正答辯權與媒體近用是否為民主社會所需呢?

九成網友支持更正答辯權

為此,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在《反壟斷法》初審通過後,於近日推出「媒體更正錯誤報導之問題調查」網路投票,請網友與關心媒體發展的公民發表對於媒體更正答辯權的看法。

投票結果顯示,212位參與投票的民眾中,幾乎全數認同「媒體報導內容有錯應主動更正」;並且,有210位網友認為「當媒體報導傷害民眾權益時,人民有要求媒體更正的權利」,佔投票總數99%;有190位民眾認為,媒體應用原版面原大小更正錯誤內容,佔投票總數89.6%;至於是否應讓更正答辯入法強制媒體執行,則有181位網友表達贊同,佔投票總數85%。

投票結果顯示,民眾認為媒體錯誤報導的更正答辯亟其需要,而且大部分都贊同媒體應用同樣的比例原則與標準,對已犯錯的報導進行更正或給予當事人答辯機會。同時,也有極大比例的網友,認為「更正答辯權」有立法強制規範媒體執行之必要。

釋憲:受害人可要求答辯

「更正答辯權」所謂為何?新聞傳播學理上,「更正答辯權」屬「媒體接近使用權」(或稱「媒介近用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的一種,是為積極傳播人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即在民國83年作出釋字第364號解釋文,對「媒介近用權」定義「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

大法官釋憲的定義,顯示更正答辯權對維繫公民社會民主價值之必要,不過第364號解釋文亦提及,更正答辯權的行使仍須兼顧媒體的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避免媒體行使新聞自由的限制造成「寒蟬效應」。

廣電三法宣示大於約束力

只是,大法官釋憲第364號解釋文雖然賦予了更正答辯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礎,同時更正答辯權在俗稱廣電三法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公共電視法》中,亦皆有立法保障民眾擁有要求媒體更正錯誤報導的權利,包括《有廣法》第61~62條、《廣電法》第23~24條、《衛廣法》第30~31條,與《公視法》第43~46條等。但廣電三法雖有罰責,然其法律效力與約束力較弱,且程序繁複發動不易,過去往往形同具文,僅宣示作用。

更正答辯權之存在,重點在於媒體有傳達給市民社會正確而客觀資訊的社會責任與義務,以及,當被報導者或新聞當事人被媒體組織有意無意以錯誤的新聞資訊呈現時,給予當事人平等接近使用媒體的機會。更正答辯權與媒介近用權皆屬傳播人權之一環,與新聞自由同為市民社會民主價值維繫之所在,更有其彰顯之必要。

附錄: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更正錯誤報導之問題調查結果」

1.你覺得如果媒體發現報導內容有錯誤,應不應該主動更正?
應該 212
不應該 0
2.當媒體報導傷害民眾權益,人民應該不應該有要求媒體更正的權利?
應該 210
不應該 2
3.應不應該用原版面原大小去做更正?
應該 190
不應該 22
4.關於媒體更正錯誤報導,需不需要以立法強制?
應該 181
不應該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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