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更正答辯權在我國法制之必要性(第二期/大家看媒體)

文/周宇修 (律師、媒體改造學社執行委員)

日前NCC所通過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下稱媒多法)草案第29至30條中,規範了對於人民對於平面媒體主張接近使用之權利。此一規範問世後,便遭到許多輿論的抨擊,認為是出版法的再現;甚至有論者認為,現行法的民刑事妨害名譽之規範,已經可以足夠保護被報導者的名譽,實在沒有立法之必要。是以,對於是否要在媒多法中規範平面媒體近用權,確實有所爭議。

人民陌生 法院亦沒有判例

對於是否能單純的用妨害名譽規範取代近用權,筆者尚採取保留態度。事實上,以現行的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近用權部分作為關鍵字查詢後發現,我國法院幾乎不存在因近用權而生爭議之判決。可能的原因有二:其一為,由於廣播電視都願意讓民眾行使更正答辯的權利,所以根本沒有必要上法院請求;其二為,幾乎沒有民眾行使此一權利,自然也不會因此有訴訟產生。就現實生活而言,前者在生活中幾乎看不到實例,因此筆者僅能大膽推測,沒有法院判決存在的原因,是因為幾乎沒有民眾行使更正答辯權之故。

那麼,之所以無人使用近用權的原因為何?筆者僅能猜測幾種可能:一為,更正答辯權並非人民所熟悉之權利,也未見主管機關有任何解說與推廣;二為,電視公司以其他方式(如私下和解)化解人民使用近用權之可能;三為,人民透過了刑事的妨害名譽罪章,某種程度的還原了「真相」,亦即,當廣播電視公司或相關人士因而被判有罪的時候,某種程度的就達到了更正或答辯的效果,而無需主張近用權。

還原真相 與新聞自由共榮

就此,筆者希望從第三個可能再做些討論:不可否認的是,司法程序及近用權的使用,某種程度都具有還原真相的功能。然而若從媒體自律與言論自由鼓勵資訊流通的角度而言,對於受到新聞自由特別保護的媒體而言,能夠自我檢討並修正而無需外力介入應是首要的檢討方式,也因此,更正權的存在實可以避免有心者以司法方式威壓媒體;此外,就答辯權的部分,由於一個平面報紙可以因此同時出現正反面的看法,既然「公道自在人心」,有識者在充分吸收正反方論點後,便足以判斷整件事情的發展孰是孰非。就此而言,近用權的存在某種程度是可以與新聞自由共存共榮的。

現代社會對於「管制」的想像,實不應再與「限制」劃上等號,許多看似限制的管制,事實上反而更可能給了自己更多的權利而非義務。以上想法與諸位媒體工作者共勉,希望未來的平面媒體環境可以往更正面的方向發展。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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