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放任「誰」在「保護誰」?(第七期/媒觀專欄)

文/劉靜怡 (台大國家發展所暨新聞所合聘專任教授)

NCC在2013年8月底正式宣佈「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掛牌上路,根據媒體報導,這是個由行政院編列經常性預算將現有的網路內容投訴單一窗口改成「網路監看」機制的跨部會合作機制,設置目的在於處理可能對兒少年身心發展有害的網路內容。NCC當時特別指出這是以「民間受政府委託」之模式進行的網路內容防護機制。然而,如果從憲政民主基本原理來分析這個機制背後的立法和執法邏輯,就可以發現這不但是個充滿家父威權思維的機制,更是以積極行動和新聞自由及網路自由公然為敵的迂迴管制手段,其執行的結果,只是假借保護兒少之名,強化單一價值,不斷壓縮網路和媒體呈現多元價值的空間,甚至使得社會上的弱勢族群更為邊緣化罷了。

人權報導認定裸露 侵言論自由

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在11月初發給台灣立報和公共電視兩家媒體的電子郵件為例,或許就可以看出這個機制的離譜之處:

「我們是『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小組。是台灣行政院跨部會受理民眾網路申訴的專案辦公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委辦單位,目前著重在關心兒少身心影響的議題上。近日收到民眾反映【跨性別上空遊行 籲廢手術酷刑 - 台灣立報】的陳情案(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則為:『露奶』是人權嗎?)…民眾申訴內容:有裸露照片出現(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遭申訴內容雷同)。…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在此向您轉達民眾之陳情,我們尊重新聞自由,請做為 貴單位業務之參考,同時也請回覆。…您的熱心參與,我們將擁有更美好的網路空間」。

試問:媒體報導支持跨性別人權者的遊行新聞,而出現裸露照片,除了如實報導新聞事件的內容和經過之外,不正是凸顯這群社會弱勢者爭取基本權利的艱辛嗎?不正是向閱聽大眾提醒尊重甚至保護多元價值的重要性嗎?請問到底是「誰」才是有問題而該改正的人?

如何擴大社會參與 應對社會說明

身為NCC在自2013年夏天起的一年半內即編列一千萬經費的委辦單位,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發出諸如此類的信函和要求,難道不是在以政府公權力為後盾,進行某種新聞報導取材及方向上的行政指導嗎?其所展現的,難道可以和政府機關本身偏好的價值選擇和意識型態完全撇清關係嗎?NCC以這種貌似民間但實際上經費來自政府的機構對網路甚或媒體進行內容糾正,在法理上難道不該負起政府該負的政策和法律責任?抑或立法者故意設計出這種白手套,幫助主管機關規避上述責任?收到上述信函者,究竟能不能置之不理?還是萬一不理的話,就有遭到政府公權力秋後算賬的危險?大家真的該無限忍受這種有公權力為後盾的指控和騷擾嗎?如果因此遭致不利對待時,受糾正者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可用嗎?

如果此種機制及其以上運作實例,真的是NCC所說的網路內容防護擴大社會參與的話,那麼,身為公民的你我,都該理直氣壯地提出質問:到底,政府透過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這種以特定幾種類型的案件當做處理對象,而且經常展現出特定保守價值觀的管制模式進行網路內容「淨化」工作,何以可稱為擴大社會參與?試問,究竟是以何種方式擴大社會參與?究竟是哪些宗教或價值取向背景的人士,在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負責審查內容和發函給媒體要求修正和調整內容?到底申訴案件主要出自哪些背景的申訴人?NCC有義務告訴大家是「誰」在參與這種出自單一且保守之意識型態的行政騷擾行為。

不透明白手套機制 控制網路言論

台灣的政府部門不思如何善用網路先天上有利於創新的特質,為人民創造真正的數位福祉,甚至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資本組成背景都弄不清楚,已經令人不屑之至了,目前唯一擅長的似乎只是由立法和行政部門多年來不斷聯手找尋「看似符合社會主流觀」如「保護兒少」這種嚴重犧牲人民基本權利的似是而非理由,遂行網路控制。

試問:找個根本不具有民主課責正當性且價值取捨不透明的民間組織,實際上執行網路監看,卻無人對可能造成的各種實質上騷擾和控制結果負責,豈是隨便一句「依法行政」就可遮掩的醜聞?細看號稱授權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成立的兒少法第46條規定,即使不論該條規定文字模糊、可能違憲的潛在問題,該條所追求的「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目的,究竟是要透過何種「屬性」和「組成」的「民間團體」及「業者自律規範」達成,到底所謂受委託的民間團體和業者,具有何種民主正當性,足以掌握權力去決定哪些內容是有害兒少身心發展的內容?民間團體和業者的決定結果,到底在法律上如何定性?這些決定結果,是否充分受制於民主憲政國家應有的司法審查,不至於讓言論發表自由和資訊取得自由遭到侵害的人民,不但欠缺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正當程序保障,而且可能救濟無門?難道NCC不該給個具有合乎憲政民主國家基本法治素養的答案,而是任由網路媒體遭受騷擾的災難不斷發生嗎?

放任誰保護誰 社會有權瞭解

NCC曾經提出「網路內容…若沒有明確的主管機關則交由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代表、網路實務者以合議制認定…同時為避免政府介入…委託民間單位以公開透明方式處理,不會侵犯言論自由」的宣示,為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背書,從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基礎學理來看,這番宣示所凸顯者,若非NCC對言論自由的無知,便是充分展現刻意透過「民間」機制侵犯資訊自由卻不需負責的惡劣耍賴作為。

試問:所謂的合議制和公開透明,何以就能規避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更何況,合議制的成員組成和公開透明性,目前看來根本不及格。政府經費成為在民主程序和違憲審查程序中都「不必負責的民間團體」監看甚至主導網路內容移除的後盾時,正是放任政府規避侵害自由的違憲責任的邪惡設計。在政府未能清楚釋疑之前,身為網路時代公民的你我,無論透過體制內外的手段,都不該姑息這種事實上嘗試干預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資訊取得自由的荒謬網路內容防護設計,我們有權利弄清楚倒底NCC是放任「誰」在「保護誰」,否則,我們便是和政府聯手創造出步步邁向單一價值主導的鎖國的真正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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