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 媒體就能嗎?(第四期/大家看媒體)

文/葉大華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古諺云:「清官難斷家務事」,意指家庭內部的事,外人很難搞得清楚,更何況是有糾紛找人評理斷是非。不過時至今日,隨著民主法治與普世人權觀念的發展,許多法令規範也進入了家門,諸如家暴、家內性侵、親子關係鑑定、監護權歸屬等議題,藉由法令保障私領域家庭中的成員,免受不當人權侵害或釐清教養與照顧之責。然而即便有了法令的保障與規範,總是有名人家庭的家務事,被搬上媒體檯面公開討論,成為談話性節目題材或市井小民茶餘飯後的八卦來源。

窺伺與獵奇不應傷害兒少

媒體深知人有「窺奇」或「獵奇」之慾望,故豪門、明星或政商名流家庭的一舉一動,往往成為重要的窺奇素材以及閱聽率的保證,因此無論其身為公眾或半公眾人物,可謂毫無「隱私權」可言,才會有近年來各種反制「狗仔隊」偷拍之新聞出現。然而即便如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照理說媒體報導名人家內事如涉及到上述相關法令規範,相關報導準則應當用同一套標準公平對待名人家庭及其子女,然而往往並非如此。正因名人擁有之發言權及社會位置十分特殊,在現今商業媒體「腥羶色」報導文化下,其家內事多半會被放大處理,也最難善盡「保護隱私」及「降低傷害」的報導倫理。

以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李珍妮女兒驗DNA確認生父」新聞事件來看,過去李珍妮經常以社交名媛身分出入談話性節目,也是娛樂新聞報導的常客。然而當宣明智針對其女進行否認子女之訴時,她直接跳出來透過媒體訴諸女兒生父確有他人,再次將其家內事公開訴諸媒體輿論,甚至引發涉案三角關係之當事人,親上火線召開記者會各自表述立場,還衍伸出兩個女人「誰有禮義廉恥?」的大戰。然而不論李珍妮是為了炒作還是認為可以透過媒體主持公道,媒體接連數天「猜猜她父親是誰」的連環報,顯然忘記了李珍妮女兒一旦涉及進行「否定子女之訴」的法院認定程序,該案件就不該只停留在娛樂新聞的八卦題材層次,而是應當審慎處理的社會新聞事件,並應節制報導比例以降低衝擊與可能的二度傷害。尤其該案涉及其未成年子女,即使其實際照顧者願意主動揭露相關情事,仍須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報導規範。

應提高對兒少法令敏感度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註]: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也就是說,只要涉及69條相關條款之情事者,除非經審議的確涉及公共利益不處罰外,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媒體以及任何人(包括李珍妮、宣明智等實際照顧者)皆不能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有關李女兒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李女兒名字雖未見報章,但因其姓氏特殊,容易為周遭親友所辨識,且媒體大肆報導以及對李珍妮進行輿論公審,勢必造成其女兒之身心壓力與衝擊。此外,此案也非涉及公共利益,媒體應拿捏好報導比例,依法進行自律。可惜在此案中,我們又再度看見媒體忙著跟隨大人們起舞,並進行消費式的報導,卻罔顧與忽略了無法出聲的女兒的隱私及人權。

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第16條(保護隱私權)指出:1.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信函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其信用與名譽亦不可受到非法侵害。2.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的權利。此外世界各國有關兒童及少年媒體報導之規範,特別強調:對涉及新聞事件中的兒童給予特別照護,並給予兒童較成人更大的隱私保護。正因為日常生活中成人的發言權利與兒童的表意權利並不平等,許多時候甚至主要照顧者會採取「自利」的立場,透過媒體輿論而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隱私與表意權益,(如北縣顏姓女童家內性侵案、巴西混血男童吳憶樺跨國監護權案)。因此媒體對於涉及負面或社會新聞事件之未成年報導當事人,針對保障其隱私權益之相關法令應具備更高的敏感度。尤其針對已經進入司法審理程序階段之案件,在未涉及公共利益情況下更應節制報導比例或甚至不予報導,還給其健康成長的環境。千萬別再自認為,名人家務事是可以任由媒體來評斷與供閱聽人「窺奇」,小心屆時公親變事主!

[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0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編按:本刊「大家看媒體」專欄,歡迎對台灣媒體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媒體亂象的一般民眾、學生,乃至於專業人士投稿,每篇500到800字,刊出後酌予稿費,唯本刊保有編輯權,歡迎將稿件投稿至本會信箱:twmediawatch@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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