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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保護協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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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記者中心European Journalism Centre (E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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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媒體援助中心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Media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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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記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Journa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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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電影分級基金會 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 (BBFC)

英國電影分級基金會 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 (BBFC)

102上半季優質兒少節目結果公布,14台96個節目獲推薦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布102年度一至六月優質兒童暨青少年節目,本季共有14家電視台96個節目獲得推薦,有8個節目榮獲評審五顆星推薦。以往五顆星常客,臺視、公視、大愛台與YOYO台等,都持續維持一定水準,在目前各電視台過多的戲劇類、綜藝類與談話性節目的首播以及重播環境之下,一直製作兒少領域相關的優質節目,提供國內兒童與青少年更多元的收視選擇,可以看出各電視台付出與努力,一起為製作優質兒少節目努力。
 
       本季獲得五星推薦的兒少節目包括,臺灣電視台「百萬小學堂」、公共電視台「聽聽看」、「下課花路米」、「成語賽恩思」、「感恩故事集」、「青春法學園」、大愛電視台「年輕人讚起來」及YOYO台「彩虹的約定」等八個節目。評審認為大愛電視台「年輕人讚起來」的節目以高中、大學生為主角,透過深入介紹其優異表現,讓青少年有學習楷模的動機。另外也讓觀眾對年輕一代有所改觀,並鼓勵青少年熱心公益、追求理想,與勇敢面對生命挑戰,可激發青少年去關心社會議題,學習如何投入自己感興趣的事。而YOYO台「彩虹的約定」節目中讓觀眾認識到不同兒童的成長經歷,真實紀錄特殊生的艱辛與努力,尤其是身體殘缺或先天資源不足的兒童,所呈現的強韌生命力,讓兒童對生命有不同看法。
 

實踐公共傳播價值,確保制度透明,補強董事結構─我們對第五屆公視董事會之呼籲

實踐公共傳播價值,確保制度透明,補強董事結構
──我們對第五屆公視董事會之呼籲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聲明
 
本月30日,第五屆公視董事會召開第一次董事會,並選出前新聞局長邵玉銘先生擔任董事長。對於此次董事長選任過程,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和其他媒改團體曾共同發表聲明,希望此次選任過程能秉持公共理念,並以資訊公開與透明的原則,對全國公民進行轉播。然而,此次選任過程沒有回應媒改團體之訴求,對此,我們除表示遺憾之外,也在此對新任的董事會及董事長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一、正視與實踐公視之核心價值。公視為全民所共有,公視的價值和意義在於以媒體實踐傳播公眾服務之理念,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增進公共福祉。綜觀媒體對於新任董事長邵玉銘先生發言的報導,並未明顯看出其對於公共傳播價值和服務的理念及做法。為此,在公視董事會怠廢和失職兩年多之後,我們期待和呼籲邵玉銘董事長應於上任後一個月內,對於社會公眾提出公視未來三年的策略及作法,展現公視未來的發展方向,供全國公民瞭解。
 

重拾公共精神 健全公廣集團:我們對於公視董事長選任之聲明

重拾公共精神 健全公廣集團
我們對於公視董事長選任之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共電視工會 聯合聲明
 
歷經934天的延宕及多次流產,公共電視董監事遴選終於在6月25日達到17位董事組成的門檻,各界期盼已久的第五屆公視董事會得以順利組成。董事會上任在即,我們除了期望新任的董事能秉持公共精神與保障公民傳播權益,持續為公共電視的將來努力,另一方面,隨著公視董事的上任,新任董事長的選任亦舉辦在即,我們對於負有公廣集團經營實質之責的公視董事長候選人有著以下兩點聲明:
 
一、有志角逐公視董事長的候選人,應公開向全民說明願景。依據公視法第十五條規定,公視董事不但負有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更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之理念與工作,尤其根據第十七條之規定: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雖然目前董事長候選人人選尚不明朗,然而我們呼籲新任董事17人中有意競選董事長之人選,應具體實踐公共精神,儘速向全民公開說明公視願景以及經營理念。

媒體觀察報第二期

 發刊時間:2013-07-23

本期焦點

五年公視爭議史話說從頭(第二期/本期焦點)
文/林靖堂 整理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電子報編輯)

再談更正答辯權在我國法制之必要性(第二期/大家看媒體)

文/周宇修 (律師、媒體改造學社執行委員)

日前NCC所通過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下稱媒多法)草案第29至30條中,規範了對於人民對於平面媒體主張接近使用之權利。此一規範問世後,便遭到許多輿論的抨擊,認為是出版法的再現;甚至有論者認為,現行法的民刑事妨害名譽之規範,已經可以足夠保護被報導者的名譽,實在沒有立法之必要。是以,對於是否要在媒多法中規範平面媒體近用權,確實有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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