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改工作者的反思—談房思琪事件

文/王怡蓁(本會專案企劃)

年輕作家輕生一週以來,媒觀辦公室內部都不斷在討論,我們怎麼看待相關報導?一個禮拜下來,我們並沒有定論。

由於意見分歧,我們還停留在各自闡述自己的想法,無法像過去監督媒體的經驗,馬上啟動監督機制。於是,我們想來談談,從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身份以及監督媒體的觀點,我們是如何看待這件令人遺憾的新聞。

當作家輕生消息在網路上傳開時,辦公室內的女性同仁紛紛表達出難受甚至恐慌的心情。我們各自闡述著身為女性曾遭遇過的負面經驗,男性主管L表示,他沒想到女性同事們的反應會這麼大;對他來說,這件事並非那麼容易能夠感同身受的,儘管試圖理解,試圖傾聽,他仍是難以完全體會。而難以理解的並非L而已,女性同仁身邊的男性親友們雖然感到痛心遺憾,但也表達了類似的想法。在一次次的討論過程中,再次驗證眾多女性同仁在成長經驗中,與「性」相關的經驗都成為束縛規訓自己的羞恥圈,不要說談論「性」了,甚至是不能有性慾的。

 而衛生福利部一開始提醒台南市社會局了解相關案件,該局起初對外表示,媒體與出版社公開當事人姓名,可能會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不得公布被害人姓名的規定,讓許多新聞媒體開始噤聲,用代號指稱。這時,就落入了一個很荒謬又尷尬的處境,當全台灣社會都知道新聞報導中的作家是誰,新聞報導中卻不能寫出她的名字,照片要打馬賽克,她好像成為不能言說的那個人,如同佛地魔一般。

事件發生當下,我們也發現在Ptt上一開始出現許多仇視女性的言論,而新聞媒體也大肆地報導,將一個又一個的標籤貼在作家身上,而這些看似人生勝利組的標籤組合在一起就像是點閱率、收視率保證,成為人們茶餘飯後惋惜的談資,忽略了可能某個「房思琪」在看到媒體的報導後縮回角落瑟瑟發抖痛哭。

因此,衛福部初始的提醒並非沒有道理,無論是自殺報導或是性侵害事件,都可能會引起部分民眾的恐慌,必須嚴守新聞報導的專業準則,不得過度描述以及揭露資訊。

然而,父母的聲明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但書似乎與衛福部說法牴觸,直到五月三號,衛福部又澄清,報導媒體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如果媒體是基於公益立場而報導,那麼關於兩造姓名與照片,都可以適度揭露。

在這短短幾天內,網友發揮鍵盤柯南精神肉搜出疑似加害人─某補教業者,Ptt上流傳許多該補教業者的起底文,此時新聞媒體又開始跟進報導,揭露其個人資訊與家庭狀況。對於該補教業者的報導,各家媒體有不同的做法,聯合新聞網的小編日前在臉書表示「我們遵守的是基本新聞道德與報導法則」,而Ptt是論壇,基於新聞道德,他們不會寫出該補教業者的姓名。此舉遭雞排妹鄭家純打臉,鄭家純在個人臉書表示兩年前她遭遇新聞媒體的錯誤報導,認為媒體根本是選擇性的新聞道德。

事件發展至今,已演變為聲討加害者的論調。關於網路到底能不能公審疑似加害者,我們沒有定論。媒觀同仁J認為,在這個例子上,她難以忍受類似的加害者繼續存在,尤其這件事能以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很低,雖然她不認同媒體在沒有查證的情況下報導,但對於目前的網路公審,她反而不會想去撻伐,因為社會輿論的反對聲浪越大,才更能讓目前的潛在加害者能警惕或停止這樣的行為,也讓被害者知道自己並非孤立無援,能夠勇敢制止或是尋求外界協助,當其他同仁問,如果加害者不是他呢?J認為如果狼師不是該補教業者,那他更應該盡快現身說明。另一名同仁C則認為,在雞排妹的例子上,新聞媒體的確違反了新聞專業與新聞道德,但不能因為媒體過去有過錯誤的經驗,就能再繼續犯錯。

媒體的角色是傳遞訊息,是在紛亂的事件中安定人心的角色,當性侵案件發生時,我們該怎麼面對?台灣社會該如何進行性教育?要如何防止性侵事件繼續發生,有許許多多可以探討的事情。然而,我們還是只看到媒體在作家身上貼的標籤,無論是她生前或是死後,被新聞媒體冠上的各種頭銜名號,至於她死後在社會上反彈起的巨大漣漪與恐慌。

在作家的例子中,未來也許我們也不會有結論,部分的我們在心裡暗自為鄉民正義及媒體公審暗自叫好,希望將加害者繩之以法。但理智上,我們明白是不能這麼做的,新聞媒體的責任是兩面並呈,而非只是起底,甚至是踰越了道德與法律的界線。

我們真正希望的是,不要再有下一個房思琪。

(本文亦刊載於風傳媒專欄:台灣媒觀》媒改工作者的反思—談房思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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