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台要往哪裡去?突顯公共媒體認識的混淆

文/鄭人豪(本會政策專員)

上個月底,客委會提出的《客家基本法》(以下簡稱客基法)修法草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了初審。鑒於近來勞基法修法爭議鬧得沸沸揚揚,相形之下,客基法的修法並未獲得太大的關注。但此次客基法修法,法案中第十七條明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對於開播14年的客家電視台的營運卻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對此,媒觀在12月5日發出聲明,質疑客委會所謂「客家公廣」徒具公共之名,卻無公共之實。並強調「拒絕讓客家電視草率脫離公廣集團經營」之主張。只可惜,即便客委會相當迅速的回應了我們的質疑,卻未稍解我們對於客委會所提之「客家公廣」,實際上缺乏公共性之疑慮。

終歸來說,這樣的問題突顯政府對於「公共媒體」之認識的偏差以及定義的紊亂。事實上這樣的爭議,早在今年3月就已上演。NCC公告的「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其中明訂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以經營所謂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也就是「公設電視」。草案一出,立即引來各界黨政軍可能控制媒體之質疑。而其中關鍵就在於,「公設」這樣的概念,實際上存在著對於「公共媒體」和「國營媒體」兩個不同的精神和制度的混淆。以中央廣播電台和中央通訊社為例,雖時被誤指為公共媒體(例如楊楚光先生之〈我們怎敢還要「公共報紙」?〉一文),但央廣與中央社雖非政府機關亦非公營事業,但其董監事分別由文化部與行政院長直接遴選,實難否認其「國營」媒體之色彩。

公共媒體與國營媒體,除了其製播的內容是否發揮公共之效益,還是只是政府的喉舌。就制度層面來說,關鍵的即在於是否能確保其獨立的運作,以及對其設置到營運,建立問責的機制。以公共電視來說,即便過去曾爆出董監事改選爭議,以及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要求公視經費動支需經過新聞局核可等,政治勢力企圖介入的問題。然「被干預不等於應被干預」,就《公共電視法》所建立的制度而言,董監事的選聘建立在一定的行政、立法監督制衡機制之上, 基金會的運作也賦予董監事獨立運作的可能,起碼具有基礎的公共性。回到客家基本法修法的脈絡,若客家電視台真脫離公廣集團經營,重新隸屬新設的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最終客家公廣會如何運作,仍取決於設置條例如何訂定。

見諸客委會八月提出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以及客委會針對媒觀聲明之回應,相對於《公共電視法》當中,公共電視基金會之董監事由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推舉之審查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且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若要解散公共電視基金會,亦須由立法院決議。即便客委會強調,已重新研擬諸如將基金會章程擬定的權力交由董事會,以及解散基金會之權限等條文。但客委會以「避免董事、監察人產生過程耗費過多時間成本」為由,仍堅持基金會董監事將以「客委會提請行政院長遴聘」的方式產生。試問由行政權獨攬董監事之推舉以及聘任,在制度中缺乏最基本之行政、立法制衡機制,僅僅依靠所謂「邀集相關團體及媒體監督團體監督運作」的方式,如何實際發揮防止政府介入媒體經營的作用?曾任公共電視總經理的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難道不了解其中差異?

我們當然無意指控客委會別有用心,但對此客委會的確缺乏有力地說明。

我們必須強調,公共性的問題不是一句避免耗時過多所能搪塞。而先不論客家電視台究竟要脫離還是留在公廣集團,或是如客委會所言,公視法修法後「可」將客家電視台納入公廣集團。未來客委會提出之設置條例,制度如何建立,不僅影響客家電視台是否能成為一個實質的「公共電視台」存在,是否真能達到所謂的族群媒體的主體性和自主性。過去原住民族電視台發生的諸多政治力介入爭議其殷鑑不遠,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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