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跨區經營 掠奪遊戲? 還是利益共享?

《有線廣播電視法》十七年來首度大規模修正,將許可系統業者跨區經營,全國可能從目前的五十一個經營區、六十三家業者,變成一個經營區、三家業者,草案即將在公聽會後,預計下個月送行政院審查。

依照這個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想要完成的系統數位化,未必能夠快速進行;長期來看,用戶的使用費會增加;音像節目品質不容易提升;通訊速度與品質的改善,難以在最大效益的前提下,顯著變化。
 

目前有線電視有五大系統經營者,加上「獨立」系統台,可算成六大。在轉成三大的過程,業者可能採取的方式有二,一是購買或交叉滲透與兼併,二是重複在相同地區建置基礎線路,二者都必然增加業者成本,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該成本必然轉嫁用戶,方式是業者擴大後更有政治遊說力量,屆時假借自由定價之名,取消定費上限並非難以想像,一九九六年以後的美國事例,殷鑑不遠。雖然短期操作的景象,仍舊可能出現業者為了搶用戶,以降價、甚至接近掠奪性定價的方式,讓用戶得到眼前蠅頭小利的甜頭。
 

防止前述情景的不二法門,在於法案要能提供誘因,消極則使大業者於兼併過程時,不會出現不當的效應,如論者所說,對某些用戶「刮脂」(cream skimming),對另一些用戶不提供普及服務等。積極地說則要減少兼併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從中可將效率之得不由業者獨攬,消費者從中亦可分取應有的利益(較佳的節目、較低的收費)。
 

因此,不妨假設以下情況。草案幾經調整為法案後,仿效海外若干前例,但儘量後出轉精,分階段在若干年內提供稅賦或其他誘因(如放寬業水平與垂直整合的規模)吸引業者,使全國成立三個或一個有線電視系統。其次,現有業者依其目前資產與用戶數量,取得該系統公司的若干股份及董事席次並聯合經營,不但如此,新法還應該創設消費者、員工、相關社團、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派代表成為新系統公司的外部獨立董事,其席次雖然少於業者,但可以讓這些非業者任命的董事得以依據一定的規則,在重要項目享有複決或創制的權力。
假使NCC或行政院願創新視野,勇於任事而開大門走大路,立院自然就有玉成其事的胸襟而非杯葛;如若不然,國人的視聽與通訊服務之水平,很難提升。

(本文作者馮建三為政大新聞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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