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誰偷走了公視的原視?(林福岳)
3月初,公共電視法的修正草案已經在行政院院會通過,送交立法院。而立法院的國民和民進兩個黨,也分別提出自己的對案。裡面有一件特別值得注意的事情,就是在行政院的版本中,並未明確地將客家和原住民等族群頻道列入,只是模糊的說公共電視應該做到多元族群的服務,以致在3月24日的公聽會時引發各界的抨擊,認為會損害族群的媒體近用權。
相反地,兩黨立法委員所提的版本中,卻都不約而同地將營運原民台和客家台列入公共廣電集團的概念之下,而且明確要求應該在新的修正案中,設置有關原住民族電視的專章,來規範原住民電視未來的營運方式。
不過這件事從發生到現在,好像並沒有引起原住民族社群的重大討論。或許是過去一年多來,關心這件事情的人,普遍的認知是將來的原視就交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來經營就好,有沒有放在公共電視法中並無所謂。
但是我覺得關於這個看法,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和必要。
為特定的族群提供廣電服務,已經是世界各國廣電服務的共識和趨勢,尤其是族群政策較為先進的國家,例如加拿大、紐西蘭、澳洲、挪威、南非、美國等國,都是以公共媒體的形式來為少數族群的傳播權利和需求而服務。
因為唯有公共性質的媒介,才可以在超越商業機制和避免政府干預的狀況下,做到以該族群的公共利益和服務為優先的媒體,同時也可以充分做到自主和獨立的媒體基本要求。
但是我國政府在修正公共電視法的時候,卻朝著相反的方向走,將族群服務頻道給悄悄地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模糊的說詞,卻又未詳細說明理由,難怪會引發各界的批評。而兩黨的立委當然看到這點缺失,都在提案中將原住民電視放進去,想要在這波修法過程中扣合和爭取民意的企圖不言可喻。
或許有人說,依照「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設置條例」的內容,原文會的職權是「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原視理所當然是交由原文會來營運。
然而,這裡面有兩個可以討論的地方:其一,原文會設置條例中訂定的「規畫」,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更沒有排除條款,也就是設置原民台或提供原住民電視頻道服務,並不是原文會的專屬權利,任何一個媒體都可以做,當然也包括公共媒體。
其中的爭議點是,政府編列經營原視的這筆預算到底要給誰,原文會有其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不能阻擋他人進行同樣的電視服務,更沒有獨擁預算的權利,這點對原文會經營原視上確實有其欠缺周全之處。
再者,按照現在的規畫,原文會要經營原視的經費是來自於行政院原民會,由政府編列預算來經營電視頻道,如果此事確定,而公視法又將客家台列入,那麼原視將成為台灣唯一的一台政府電視,這和政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原則就有所衝突了,這點迄今還不知如何面對。
不過,行政院的公視法修正案把原視給拿掉,卻沒有和整個原住民族社群充分討論,也違背世界原住民族電視發展的潮流,這件事應該有人好好「踹共」,政策的決定者是責無旁貸的。
(原文刊載於4月6日,台灣立報: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5945)
(作者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東華大學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