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資格經營媒體?憲法不是保障人民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怎麼還會考量經營者的適格性?這在民主社會真是奇怪的問題?
在反媒體壟斷的演講場合,經常會有人提出這樣的質疑,即使是反對媒體壟斷的朋友,也未必都同意「適格性」應該作為媒體擁有者的審查標準。
的確,「適格性」看起來十分抽象,誰有「資格」?由誰認定?都會爭論不休。一不小心,恐怕就會落入威權主義的泥沼。
戒嚴時期,媒體經營者的確有資格上的限制。出版法第十六條就規定,各類出版業的發行人的資格包括了:在公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者,或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而廣播電視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除不得有曾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外,資格之一還包括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有關系科畢業的學歷。
更有趣的是, 如果想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製作人、主持人、播音員、編審、導播,應由具有大專程度或曾任相關之助理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擔任之。而如果你能當上大眾娛樂節目之主持人更不簡單,需要是五年以上演藝人員經歷成績優良者。
威權政府不只直接掌握媒體,連媒體的所有人、經營者,甚至是從業人員,也需要經過國家「認証」,目的很簡單,從裡到外、從上到下都要自己人,若能掌握媒體人的政治忠誠,才能充分操控媒體。
民主社會當然不能容忍這種荒誕的劇碼再度上演,畢竟新聞媒體要站在政府的對立面,如果任其干預人事,豈能監督政府?只是,即使如此,媒體經營者真的不能有「適格性」的規範?
擁有許多國家媒體股權,喊水會結凍的媒體大亨梅鐸,2011年因為「竊聽案」醜聞,不但成了過街老鼠,公開道歉,關閉了擁有168年歷史,750萬名讀者的「世界新聞報」,更糗的是,在全球媒體與政壇舉足輕重的梅鐸,經營媒體的適格性竟然備受質疑。
英國下議院之「文化、媒體及體育委員會」公佈了一份竊聽案的調查報告,嚴厲的批判「梅鐸並不具有領導一個國際傳媒集團之資格!」,主張梅鐸釋出BSkyB電視台的39%股份。不只英國對梅鐸感冒,美國的公民團體要求,美國國會必須嚴格審查梅鐸所擁有的有線電視新聞網的執照,因為,若按照美國FCC的規範,頻譜之核發只能交給「服膺公共利益並且具誠信之良好品格者」。
事實上,台灣的廣電法規也考量了經營者的適格性。衛廣法第11條第3項第2款指出「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不得擔任「設立中公司之發起人」,對於經營者的資格亦有嚴格的規範。
之所以考量媒體經營者在新聞倫理及專業的具體表現,是因為媒體對公共生活影響甚鉅,因而必須評估經營者的行為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傷害。但如果僅考量此點,有時反而會把「道德」無限上綱,引來泛道德的批評。
「適格性」不該限於經營者的個人品格或倫理的討論,更重要的是,還必須考量,經營者同時經營其它事業時,是否會干擾媒體應有的獨立與公共性,以及其對大眾生活造成的影響。因此,關於媒體經營者適格性的討論還必須加上:
一是跨媒體所有權進行規範。許多國家即使考量數位匯流重要性,也不會只以產業發展為導向,放任擴張,仍會嚴格限制跨媒體所有權的掌控與持股比例。而上會期在立法院胎死腹中的廣電三法修正案,其中受到業者強烈反彈的「雙十條款」,就是為了規範持有全國性報紙、無線廣播電視10%以上股東,不得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業,限制廣電媒體經營者的資格,以避免造成媒體產權及言論集中的問題。
其二則是考量媒體經營者同時擁有其它事業對公共生活造成影響。廣電媒體對公共生活影響甚大,特別是新聞媒體不僅提供我們日常生活的各樣資訊,亦是作為監督政府、財團等權力機構的重要角色,一但政府及大型企業擁有新聞媒體,其監督的職能勢必受到影響。銀行法及金控法中的「產金分離原則」便是擔心到金融事業對相關產業的影響力,而限制其可投資的項目;同樣的,廣電三法修正案中的「媒金分離」規範,亦是考量金融與媒體兩大巨頭結合後的水乳交融,對市場的公平競爭,以及對公共生活及民主政治的負面影響。然而這樣的限制卻在政治惡鬥及財團壓力下被刻意犧牲。
民主時代當然不能走回威權主義的老路,媒體經營者的適格性所考量的,不是政治忠誠,更不是媒體老闆的學歷、長相、個性與立場。相反的,而是媒體經營者對新聞倫理與新聞自由的具體實踐,更重要的是,他在相關產業的經營是否會對新聞媒體的獨立與公共,以及民主政治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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