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應「原則必載、審議上架」

作者: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廣電三法修法爭議隨著這週五立院的暫時休會將暫告一段落,據聞休會前還會再進行最後一次的政黨協商,顯見產官黨三方勢力還持續在角力,不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放棄,而屆時不管其決議為何,最近紛擾戲碼下屆立院也許不會馬上繼續上演,但總還是會再登台公演,因此重要議題最好有個了結,不然這歹戲真的會拖棚。

這次廣電三法修法多數條文沒有爭議,最後只剩兩條半,一條是無線必載,一條是黨政軍投資廣電媒體,半條是頻道分組與價格(因已有共識,只剩NCC規劃如何分組及訂價再提報告,因此算半條)。由於分組半條已算有解,黨政軍似有不修的共識,只剩下最被拉扯的無線必載。這條文對民眾及業者都影響甚鉅,但卡在多數人不瞭解「必載」二字為何意,也許連立委也不懂,加上媒體報導時也說不清楚,因此缺乏全面關注度,但它卻又如此重要。

先跳脫媒體想像框架,筆者想舉個例子來分享。假設目前法律規定,擁有1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必須規畫五個殘障停車位,這規定實施多年。但近來由於科技增進身障輔具的便利,身障者開車日益增加,因此政府想修法提高殘障停車位的比例,例如由原有100格有5格,提高到100格要有20格。試想,如果政府通過修法,誰會贊成?誰會反對?首先最高興的應該是殘障者,因為可優先使用的車位增加了;其次很反對的應該是停車場老闆,因為如此一來,他可供停車以獲利的車位減少了;另外開車族也許也會反對,因為他們可停車位的比例減少了。

現在如果把無線必載爭議,擬想成停車格修法,那麼停車場老闆就是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他100個頻道位置,除現有台中華民公五台必載外,其餘都可以自由運用;而開車族就是衛星電視業者,如三立及年代,台灣目前有近300個電視頻道,早已為有限的停車位爭個你死我活,現在還要限縮成80個,他們不拼命反對才怪。最後當然就是可能的獲益者,可以不用爭奪停車位就可以從5格變20格的無線電視業者。

用「殘障停車位」解釋必載問題後,接著談此次修法如何收尾。有關無線必載爭議,筆者建議「原則必載、審議上架」,因為無線電視數位化既然是政府全力推動的政策,全民就要能享受無線數位化的成果。但是衛星業者主張亦有道理,即如果現有應具公益服務本質的無線電視台純以商業模式經營,為何不用經由商業機制的市場競爭,而要給他們必載的特權?

因此綜合各方的主張,但顧及無線電視的本質思維,筆者建議,無線還是應必載,但其營運須符合公共利益,此即「原則必載」。而所謂「審議上架」,即無線數位台必須經由一定的審議程序通過後,如同衛星電視要評鑑要換照審議一般,才得以必載。例如必載之無線台必須定期提出營運計畫報告,經由由NCC組成的公民審議小組,其成員包括公民團體、專家學者、政府機關等代表,審議無線必載台之公共服務績效,例如自製及高畫質節目比例、新播與重播比例、兒少節目比例,甚至黃金時段不得播出境外購入節目等指標,通過後才必載,以保障無線電頻譜的有效利用,及滿足公益民生需求。

這樣的主張亦宣示,無線電視的必不必載不應任由頻道市場純商業市場機制來決定,也不能交由有線電視系統平台來決定,而是應視無線電視經營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來決定。

無線必載議題感覺很難懂,但即便難懂,因為影響頗鉅,各界還是應該協助民眾去瞭解這議題,以免任由不當勢力左右,最終受害的還是全民,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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